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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準則下周轉材料怎麽做會計處理

新準則下周轉材料會計處理,

(1)企業購入、自制、委托外單位加工完成並已驗收入庫的周轉材料等,比照“原材料”科目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2)采用壹次轉銷法的,領用時應按其賬面價值,借記“管理費用”、“生產成本”、“銷售費用”、“工程施工”等科目,貸記“周轉材料”科目。

周轉材料報廢時,應按報廢周轉材料的殘料價值,借記“原材料”等科目,貸記“管理費用”、“生產成本”、“銷售費用”、“工程施工”等科目。

(3)采用其他攤銷法的,領用時應按其賬面價值,借記“周轉材料”科目(在用),貸記“周轉材料”科目(在庫);攤銷時應按攤銷額,借記“管理費用”、“生產成本”、“銷售費用”、“工程施工”等科目,貸記“周轉材料”科目(攤銷)。

周轉材料報廢時應補提攤銷額,借記“管理費用”、“生產成本”、“銷售費用”、“工程施工”等科目,貸記“周轉材料”科目(攤銷);同時,按報廢周轉材料的殘料價值,借記“原材料”等科目,貸記“管理費用”、“生產成本”、“銷售費用”、“工程施工”等科目;並轉銷全部已提攤銷額,借記“周轉材料”科目(攤銷),貸記“周轉材料”科目(在用)。

(4)其他攤銷方法包括五五攤銷法和分次攤銷法:

①五五攤銷法是指低值易耗品在領用時先攤銷其賬面價值的壹半,在報廢時再攤銷其賬面價值的另壹半。即低值易耗品分兩次各按50%進行攤銷。五五攤銷法通常既適用於價值較低,使用期限較短的低值易耗品,也適用於每期領用數量和報廢數量大致相等的物品。

②分次攤銷法是指根據低值易耗品可供使用的估計次數,將其價值按比例地分次攤計入有關成本費用的壹種方法。某期攤銷額可用下列公式計算:

某期應攤銷額=低值易耗品賬面價值÷預計使用次數×該期實際使用次數

(5)周轉材料采用計劃成本進行日常核算的,領用等發出周轉材料時,還應同時結轉應分攤的成本差異。

“周轉材料”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在庫周轉材料的計劃成本或實際成本以及在用周轉材料的攤余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