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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準則中衍生金融工具的問題

據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所下的定義,衍生金融工具(Derivative

Financial

Instrument)是壹種雙邊和約或交換協議,其價值是從基本的資產或基礎性的利率或指數衍生而來。因此衍生金融工具在相當程度上受制於相應的原生性工具,本身並不具有價值。

衍生金融工具的獨特性主要體現在:①杠桿性和高風險性。在以衍生金融工具為投資對象時,只需交納較少的押金或保證金,從而以小博大,具有杠桿性;而杠桿性也使衍生金融工具的收益與風險被數倍放大,從而具備了高風險性。②契約性。衍生金融工具實質上是以金融工具為對象的經濟合同,是尚未履行或正在履行中的和約,並且該和約壹般不得取消。③高技術性。衍生金融工具可以是對原生性金融工具和衍生金融工具的組合,還可以是衍生金融工具的再組合,其中體現了較多的技術含量,從而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核算和監管的難度。④套期保值和投機套利***存。衍生金融工具出現的根本動因是為了規避金融價格波動的風險,而由於其以小博大的特點,使其同樣成為了投機套利的工具。⑤較高的價值波動性。衍生金融工具的價值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受制於原生性金融工具的價格,並受多種因素的影響,呈現較高的價值波動性。

正因為衍生金融工具具有這些獨特性,傳統的財務會計處理方法已無法真實反映其風險與收益,從而無法行使會計的核算和監督職能,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財務報表的決策有用性,動搖了傳統財務會計理論的核心。為了保證會計職能的行使,就需要進壹步擴展傳統會計理論包括會計確認與會計計量的內涵與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