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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的使用及怎麽使用,概念等

發票的使用規定

問:什麽是發票?

答: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是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是稅務稽查的重要依據。特別是新稅制實行增值稅憑發票抵扣稅款制度的實行,使發票的地位和作用更加重要。

問:發票由哪些基本特征?

答:發票作為主要、最基本的會計核算原始憑證,同其他原始憑證壹樣,具有記錄經濟業務活動原始狀況的功能,同其他原始憑證壹道***同構成會計核算的基礎。

但是,在眾多的會計核算原始憑證之中,發票不論是在其外在形式上,還是在其內在結構和功能上,都明顯地具有其獨特性。發票主要有以下特征:

(1)發票的合法性。發票的合法性是指發票的確立是由法律、行政法規作出規定的,由法定的管理機關壹稅務機關統壹監制的,只有依法印制、使用的,並具備法定的格式和內容的發票,才是有效的合法發票,才能作為財務收支和會計核算的合法憑證。

(2)發票的真實性。發票的真實性是指用票單位和個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從客觀事實出發,對經濟業務進行如實。客觀的記錄,真正反映經濟交往的原始面貌;對外來的發票進行嚴格的審查把關,去偽存真,確保取得發票的真實性。

(3)發票的統壹性。發票的統壹性是指在同壹行政區域、同壹時期、同壹經濟性質(或同壹行業)的發票用戶,其使用的發票種類和應遵循的規則的統壹。

(4)發票的***享性。發票的***享性是指發票所記載的經濟內容和信息,具有***享性。

(5)發票的時效性。發票的時效性是指填開發票必須按稅務機關規定的時限進行,既不能提前也不能推後。

發票的以上特征是相互聯系,相互依存,缺壹不可的。發票只有具備了以上特征,才能充分發揮發票的監督管理職能,才能更好地為經濟建設服務。

問:發票的作用是什麽?

答:發票既是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又是稅務稽查的重要依據。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商品流通的不斷擴大,發票在整個社會經濟活動中,特別是在稅收征管及財務管理中起的作用越來越大。歸納起來,發票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發票是記錄經營活動的壹種原始證明;

(2)發票是加強財務會計管理,保護國家財產安全的重要手段;

(3)發票是稅務稽查的重要依據;

(4)發票是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重要工具;

(5)發票是加強部門和行業管理的重要手段。

問:什麽是發票管理?

答:發票管理是稅務機關依法對發票的印制、領購、使用、保管、檢查及違法處理的全過程進行籌劃、組織和監督、控制 所開展的各項活動的總稱,是稅收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

問:發票使用的範圍?

答:發票限於領購的單位和個人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開具;超出此範圍經營的,應當開具經營地發票。

問:企業如何保管和使用發票?

答:(1)發票的保管:

專人保管原則:由發票管理員專人保管。

專櫃存放原則:統壹發票專櫃存放,增值稅發票保險箱存放。

作廢發票全份保存:已開具的發票存根聯保存5年期滿後報經管稅務機關查驗後銷毀。

(2)發票使用:

加蓋印章原則:發票聯,增值稅發票抵扣聯均應加蓋納稅人發票專用章。

自用原則:發票不得外借,不得為他人代開。

分別使用原則:應按各類發票規定範圍使用。

順號使用原則:應順號使用,不得拆本使用,不得跳號使用。

字跡清楚,不得塗改原則。

問:違反發票管理辦法的處罰有哪些?

答:違反發票管理辦法的處罰:

(1)違反法規行為包括:

未按規定印刷發票或生產發票防偽專用品的。

未按照規定領購發票的。

未按照規定開具發票的。

未按照規定取得發票的。

未按照規定保管發票的。

未按照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的。

非法攜帶、郵寄、運輸或者存放空白發票的。

處罰:違反壹條處以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2)其他違反法規的行為:

私自印刷,偽造變造,倒買倒賣發票,私自制作發票監制章,發票防偽專用品的。

處罰:處以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問:企業如何正確開具發票?

答: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欄全部聯次壹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

問:企業如何領購發票?

答:本市建築安裝企業在依法辦理稅務登記領取稅務登記證件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領購發票申請,同時提供經辦人身份證明、稅務登記證件或者其他有關證明及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的印模。

問:上海市新版普通發票有哪些特征?

答:(1)新版普通發票發票聯采用專用水印紙印制,水印圖案為菱形中間標有SW字樣,發票聯不加印底紋。

(2)發票監制章和發票號碼采用有色熒光油墨套印,印色為大紅色,在紫外線燈下呈橘紅色反應。

(3)在普通發票正中央用無色熒光油墨套印“上海市地方稅務局監制”字樣的防偽標記,在紫外線燈下呈綠色反應。

問:上海市統壹使用發票專用章的規定有哪些內容?

答: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滬國稅征(1997)60號)通知,從1997年7月1日起壹律使用橢圓形、帶稅號的銷貨單位發票專用章。有關內容如下:

(1)現本市各單位在填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所蓋的銷貨。單門發票專用章或財務專用章,形狀為橢圓型或圓型章使用至97年6月底,從1997年7月1日起壹律使用橢圓型,帶稅號的銷貨單位發票專用章。此章同時也在普通發票上使用。

(2)橢圓型章的規格為:長4.5cm ;高3cm,在橢圓型章上環刻銷貨單位名稱(全稱);正中間章刻十五位稅務登記證號;下刻發票專用章。

(3)發票專用章的字體為長仿宋體。

(4)發票專用章使用的印泥顏色為紅色。

(5)在九七年六月底前,本市各納稅戶在開具的發票上加入的發票專用章或財務專用章仍為有效印章,各單位不得以此借口拒收發票。

問:對發票違章行為如何進行處罰?

答:對有下列違章行為之壹者,除沒收其非法所得,責令其限期糾正外,可區別情況,給予批評教育,或酌情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責任人員酌情處以壹千元以下的罰款,對拒不糾正者,稅務機關有權吊銷其稅務登記證,收繳其發票和其他稅務管理證件,並從嚴處理。

(1)不按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填開、取得、使用、保管發票者;

(2)擅自出售、銷毀發票者;

(3)偽造、盜用、私印、塗改、轉讓、代開、借用、虛開、撕毀、丟失發票者;;

(4)不接受或阻撓稅務機關監督檢查以及不提供有關納稅資料的;

上述違章行為造成偷稅、抗稅的,除按有關規定處理外,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應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問:收受“白發票”入帳的如何處理?

答:企業以“白發票”入帳的,經稅務機關查實的,除按“上海市統壹發票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罰外,還可按票面金額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