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基本規定
1、主體與對象
單位內部會計監督是指各單位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監督主體)依法通過會計手段對本單位經濟活動(監督對象)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進行監督。
2、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要求
(1)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應當符合下列要求:(2020年調整)
①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②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的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程序應當明確;
③財產清查的範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應當明確;
④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序應當明確。
(2)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發現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不相符的,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有權自行處理的,應當及時處理;無權自行處理的,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3)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