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因工作調動等原因,離開原工作單位到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或中央有關部門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應當按照《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四款的規定辦理從業檔案調轉手續,並於辦理調轉手續後30個工作日內到新工作單位所在地區或中央有關部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重新辦理註冊登記手續。
2、需提供資料(由申請人處理):
(1)需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
(2)調入方單位出具工作介紹信
(3)會計證原件
(4)如果委托他人辦理還需提供委托書壹份。
3、調轉程序(由財政部門處理):
調出方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接到會計從業資格檔案調轉申請後,經逐級審核後由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填寫《會計從業資格變更登記表》壹式三份,二份交由當事人攜帶給調入方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壹份留存備查。《中華人民***和國會計從業資格註冊、變更、調轉登記表》中應記載持證人員的基本情況、年檢有效截止日期、繼續教育情況、調轉時間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