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責任是違反民法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原則上代表公司行為,具有整體意誌的屬性。但是因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必須是自然人,自然人有自己的個人利益,就有可能為了個人利益而行事。如前所述,當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整個公司,對外發生法律關系時,在法律上被認為具有整體意誌屬性,因此原則上被視為公司的行為,因此難以追究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自然人的民事責任,壹般由企業承擔。然而,也有例外。比如在法人人格否認的情況下,公司和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要承擔連帶民事責任。
根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壹般民事責任如下:
1.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故意或者過錯損害公司利益,應當對公司承擔民事責任[1]。
通常情況下,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簽訂和履行合同時,因嚴重失職或與合同相對人串通而損害公司的賠償責任。
2.由於法定代表人屬於並且通常具有股東的身份,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股東、發起人或者高級管理人員,如果違反法律,應當對公司或者其他第三人承擔法律責任。常見情況如下:
(壹)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股東或者發起人,不按期足額履行出資義務的,除向公司足額繳納出資外,還應當按照發起人的約定,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2]
(2)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利益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3]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4]
(4)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股東,利用與其他單位的關系損害公司利益,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5]
(5)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為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有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6]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歸公司所有:[7]
1,挪用公司資金;
2.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3.違反公司章程,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4.違反公司章程或者未經股東大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與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5.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為自己或者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相同的業務;
6.將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收為己有;
7.未經授權泄露公司機密。
第二部分?共同的行政和刑事責任
這裏所說的行政責任是指行政機關違反相應的法律規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這裏所說的刑事責任,是指違反刑法有關法律規定,應當承擔刑罰的刑事責任。
行政和刑事責任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壹.行政和刑事責任重疊的情況:
公司法定代表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承擔公司責任外,還可能受到行政處分(壹般為國有企業)和罰款。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8]
(壹)公司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特定經營活動,違法的;
(二)向登記機關和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3)股東或公司抽逃資金或隱匿財產逃避債務;
(四)公司解散、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
(五)公司變更或者終止,未及時申請登記和變更公告,給利害關系人造成重大損失的;
(六)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9]
二、其他共同刑事責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因自身原因或公司原因觸犯刑法,受到刑事制裁。通常以單位的名義,以單位的意誌實施違法行為,多數情況下構成單位犯罪。單位犯罪不僅處罰單位,還對單位處以罰金。很多時候主管和主要負責人都會被問責。在我國刑法中,對單位犯罪實行單處罰與雙處罰相結合的制度,即有的單位犯罪只追究單位的責任,有的單位犯罪只追究主管人員和主要責任人員的責任,有的單位犯罪同時追究單位和主管人員及主要責任人員的責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大多是企業事務的負責人和主管,所以壹旦構成單位犯罪,難辭其咎。
除上述刑事責任外,公司法定代表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共同犯罪有:
(壹)非法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10];(2)妨害清算罪[11];(3)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12];(4)虛假破產罪[13];(五)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14];(六)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15];(7)非法經營同類業務罪[16];(8)為親友非法牟利罪[17];(9)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18];(10)國有公司、企業職工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罪[19];(十壹)徇私舞弊、低價出售國有資產罪[20];(12)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背信罪[21];(十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22];(14)偽造、變造金融票據罪[23];(15)偽造、變造國家證券罪和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24];(十六)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25];(17)內幕交易罪,泄露內幕信息,明示或者暗示他人從事交易[26];(十八)編造、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27];(十九)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28];(二十)非法貸款罪[29];(21)逃匯罪[30];(22)騙購外匯罪[31];(二十三)洗錢罪[32];(24)集資詐騙罪[33];(二十五)票據詐騙[34];(二十六)信用證欺詐[35];(27)假冒註冊商標罪[36];(二十八)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37];(二十九)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38];(30)假冒專利罪[39];(31)侵犯著作權罪[40];(32)銷售侵權復制品罪[41];(三十三)侵犯商業秘密罪[42];(34)合同詐騙罪[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