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執行黨和國家財政、稅收、宏觀經濟等方針和政策,制定和實施全市財稅發展戰略、方針、政策、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及其他相關政策;參與制定全市宏觀經濟政策;運用財稅政策,提出宏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制定和實施市對縣(市、區)、國家和企業的分配政策。
(二)貫徹執行國家財政、國有資本管理、財務會計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全市財政、國有資本管理、財務會計管理的規範性文件和規章制度。
(三)編制全市年度預算、決算草案和市級預算、決算草案並組織實施;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市和市本級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決算;管理市本級財政收入,管理市本級預算外資金和財政專戶;管理相關政府資金。
(四)貫徹執行地方稅收法律和政策,監督地方稅收政策的執行,研究提出地方稅收政策的調整建議;根據全市預算,確定全市財政稅收收入計劃。
(五)貫徹國家有關政府采購政策,制定和實施全市政府采購政策,負責政府采購的管理和監督;管理市本級財政支出;根據國家規定的支出標準和政策,制定需要全市統壹規定的支出標準和政策;執行事業單位財務制度和行政單位財務制度;制定基本建設財務制度。
(六)制定和實施國有資本基礎管理的方針、政策、改革方案、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國有企業資產和資本所有權的界定和登記;負責國有資本的統計和分析;指導財產評估業務。
(七)辦理和監督市財政用於工農業經濟發展的支出、市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市財政投入的挖潛改造資金和科技三項費用;負責編制城市基本建設、城市維護和城市維修基金計劃,組織收入征管,辦理和監督城市建設基金支出;負責全市農業綜合開發;監督企業財務通則的實施。
(八)制定全市社會保障基金財務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對社會保障基金使用的財務監督,管理市本級財政和社會保障支出。
(九)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內債和政府外債管理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度和管理措施;參與外國政府貸款、世界銀行貸款、亞洲開發銀行貸款、日本進出口銀行貸款和糧農組織貸款的對外談判和磋商,負責貸款的引進、放款、管理和項目檢查;負責擬定貸款項目的財務管理制度和措施;負責本地彩票市場的監管;負責地方金融機構的金融監管。
(十)管理和指導全市會計工作;監督會計規章制度、企業會計準則的執行,監督政府總預算、行政事業單位和行業會計制度的執行;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會計管理的規範性文件、規章制度和補充規定;指導和監督全市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協會的業務;指導和管理全市社會審計工作;負責會計委派制。
(十壹)監督財政稅收方針、政策、法規的執行,檢查和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
(十二)制定全市金融科學研究和金融教育規劃;組織全市財務人員培訓;負責金融法制、金融信息和金融宣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