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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辦費的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

壹、新企業會計準則關於開辦費的規定:

根據新準則的規定,開辦費不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核算,而是直接計入管理費用,因為開辦費不符合新準則對資產的定義。

二、小企業會計準則關於開辦費的規定

《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小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開辦費記入管理費用賬戶。

可以看出,無論是新企業會計準則還是小企業會計準則,都要求開辦費計入管理費用,並在當期扣除。

三、開辦費的稅務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稅務事項銜接的通知》(國稅發〔2009〕98號)規定:

在新稅法中,開業(籌備)費用沒有明確列為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當年壹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關於長期待攤費用的規定處理,但壹經選定,不得變更。企業在新個稅法實施前壹年未分配的開辦費,也可按上述規定處理。

那麽新個稅法是如何規定長期待攤費用的呢?詳細聽我說。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稱其他應當視為長期待攤費用的費用,應當自費用發生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期限不得少於3年。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發生的下列費用作為長期待攤費用,允許按照規定扣除: (壹)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改造費用;(2)租入固定資產改造支出;(三)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4)其他應視為長期待攤費用的費用。

綜上所述,稅法中,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的當年壹次性扣除開辦費,也可以從費用發生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期限不得少於3年。

具體來說,會計處理和納稅申報是分開的,即按照會計準則進行會計核算。在進行最終匯算清繳申報時,如果選擇第壹種稅務處理,則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如果選擇第二種稅務處理,需要進行納稅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