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薪酬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或解除勞動關系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或補償。具體包括: 短期薪酬、離職後福利、辭退福利和其他長期職工福利。企業提供給職工配偶、子女受贍養人、已故員工遺屬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屬於職工薪酬。
(壹)職工是指包括與企業訂立正式勞動合同的所有人員,含全職、兼職和臨時職工;也包括未與企業訂立正式勞動合同、但由企業正式任命的人員,如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和內部審計委員會成員等。
在企業的計劃、領導和控制下,雖與企業未訂立正式勞動合同、或企業未正式任命的人員,但為企業提供了類似服務,也納入本準則的職工範疇。
(二)職工薪酬是指職工在職期間和離職後提供給職工的全部貨幣性薪酬和非貨幣性薪酬,既包括提供給職工本人的薪酬,也包括提供給職工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贍養人的福利等。
(三)養老保險費是指基本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類似於國際準則養老金計劃中的設定提存計劃。
根據國家規定的基準和比例計算,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為基本養老保險費。根據《企業年金試行辦法》、《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等相關規定,向有關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為補充養老保險費。
以商業保險形式提供給職工的各種保險待遇屬於職工薪酬,應當按照本準則進行確認、計量和列報。
(四)非貨幣性薪酬主要為非貨幣性福利,通常包括企業以自己的產品或其他有形資產發放給職工作為福利,向職工無償提供自己擁有的資產使用、為職工無償提供類似醫療保健等服務等。
屬於職工薪酬範圍的工資在會計上有特別的規定,會計上所稱的“工資總額”,是指國家統計局1989 年1號令《關於職工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中明確的概念和標準;
即“工資總額”包括六個部分:計時工資、計價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企業應付職工的勞動報酬,在會計上應設置“應付工資”科目進行核算。
需要說明的是,企業發生的和職工切身利益直接相關的醫療費用、福利補助費用等,不在“應付工資”核算,但它們也屬於職工薪酬的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