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泰安市泰山區王越東路3號。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聘任或者解聘專職或者兼職仲裁員,受理勞動爭議案件,討論重大或者疑難的勞動爭議案件,監督仲裁活動。勞動仲裁委員會是勞動爭議的法定前置受理機構。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同級工會和用人單位的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擔任。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壹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勞動仲裁申請。勞動關系證明,如勞動合同、工資單等。勞動爭議的證明,比如不發工資,找證據證明不發工資,找證據證明工作中存在工傷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