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銷售:在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和會計上都有視同銷售的概念,但是他們的範圍是不同的。
增值稅上的視同銷售:本質為增值稅"抵扣進項並產生銷項"的鏈條終止,比如將貨物用於非增值稅項目,用於個人消費或者職工福利等等,而會計上沒有做銷售處理。
企業所得稅上的視同銷售:代表貨物的權屬發生轉移,而會計上沒有做收入處理,會計上的視同銷售:是指沒有產生收入但是視同產生收入了。
拓展:視同銷售行為包括:根據現行稅法規定,下列行為應當視同銷售: 增值稅中視同銷售的確認。《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以下8種行為視同銷售: 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銷售代銷貨物。
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壹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壹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壹縣(市)的除外。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於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