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1號)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銷售其生產的農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
對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從農民專業合作社購進的免稅農產品,可按13%的抵扣率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農民專業合作社向合作社成員銷售的農膜、種子、種苗、化肥、農藥和農業機械,免征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09年6月5438+10月1日起施行)規定,農業生產單位和個人銷售自產的初級農產品,包括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畜牧業、養殖業,可以免征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部分農業生產資料免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13)規定,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業機械、農膜等貨物的批發和零售免征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