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會計憑證主要表現為偽造根本不存在的經濟事項的原始憑證,以存在的會計經濟事項為基礎,用誇大、縮小或隱匿事實的手法進行偽造原始憑證,如制作假發貨票、假收據、假工資表等假的原始憑證,以及由於會計人員審核不嚴或玩忽職守、喪失原則,以偽造的原始憑證為基礎,填制記賬憑證,如根據假發票憑空編制記賬憑證的行為等。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情節較輕,社會危害不大,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我國刑法明確為犯罪的,應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