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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傳銷的法律法規

關於傳銷的法律法規:

《禁止MLM條例》已經2005年8月6日國務院第101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5年6月6日起施行。《禁止MLM條例》的目的是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2.(根據刑法修正案七)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名,要求參加者通過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取得加入資格,按照壹定順序形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數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或者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 騙取財物,破壞經濟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壹款規定,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是指以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為名,要求參加者取得加入資格。

而且按照壹定的順序形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獎勵或者返利的依據,引誘、脅迫參與者繼續發展涉及他人的傳銷活動,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

參考資料:

組織、領導傳銷罪-百度百科?

禁止傳銷條例-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