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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保管的要求

(壹)嚴禁壹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會計印章壹般應由以下人員保管和授權使用:

1.法人代表名章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或其指定的非出納員保管和授權使用;

2.財務專用章、現金收(付)訖章、銀行收(付)訖章由出納員保管和授權使用;

3.科目章、已報銷入賬章由相對使用人員保管和授權使用;

4.會計人員名章由本人自行保管和授權使用;

5.企業名稱及賬號條形章由銷售部門或出納員保管和授權使用;

6.營業專用章由各銷售收款人或收購付款人保管和授權使用。

(二)涉及資金安全的會計印章,應當有必要的安全保管措施,避免出現印章無人監管的情況。

(三)會計印章保管人員應當在規定用途和範圍內授權用印,不準交由非責任人用印,不準在空白單證及紙張上用印。

(四)會計印章壹般不得攜帶出企業使用。確因工作需要攜帶出企業使用的,必須經企業負責人或其授權人批準,並由保管人員監督用印。

(五)啟用、封存會計印章,應當填制會計印章啟用、封存表;會計印章(會計人員名章除外)應當隨會計人員的交接辦理交接手續,變更保管人應當辦理印章交接手續,並做出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