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發布的規定,審查股票發行申請是否符合相關條件;審核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證券服務機構及相關人員為股票發行出具的相關材料和意見;審核中國證監會相關職能部門出具的初審報告;依法對股票發行申請提出審核意見。
行政處罰委員會
制定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為認定規則,審理稽查部門移送的案件,按照法定程序主持聽證,擬定行政處罰意見。
直屬機構
研究中心
研究起草資本市場中長期發展戰略和規劃;調查研究資本市場發展、運行和監管中遇到的重大問題,為監管決策提供支持;為起草資本市場法規、政策措施或具體監管工作提供建議;中國證監會交辦的其他任務。
信息中心
研究起草證券期貨業信息化發展規劃;協調和管理證券期貨行業的網絡與信息安全;協調管理證券期貨行業標準化工作,聯系相關國家標準化管理機構和國際標準化組織;負責證券期貨行業的科技管理工作;證券期貨監管業務應用系統的規劃和建設;建設和管理中國證監會互聯網站和信息系統,負責指導和推動證券期貨行業信息資源的開發和利用;負責證監會計算機局域網、廣域網和公共應用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維護,管理機房,保障網絡和信息安全,負責證監會電子辦公設備的固定資產管理;為證券期貨監管相關業務工作提供技術支持;負責管理中國證監會圖書館;指導派出機構的信息化工作;承辦會議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行政中心
根據證監會物流業務發展的總體要求,研究制定發展規劃、目標和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為證監會辦公室提供服務保障,為在職和退休人員提供生活服務;負責證監會國有資產的管理和運營,保證國有資產的合理配置和使用,確保經營性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負責承辦外事接待服務、國際會議、國內會議及各省市駐京聯絡人員的接待工作;承擔辦公廳、國際合作司、人事教育部移交的安全保衛、相關文件資料的印制和傳遞、外事服務、文秘人員的招聘和管理等職能;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並按照規定,在保證機關辦公服務的前提下,對外開展社會化服務。
檢查團
承辦證券期貨市場重大、緊急、跨區域案件,以及上級批準的其他案件。
巡視組下設20個職能處室,分別是辦公室(黨委辦公室)、壹偵十五所、壹內審、二內審、技術支持室、紀檢(監察)室。辦公室(黨委辦公室)負責兵團的行政事務和黨務管理;查處證券期貨市場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虛假陳述、欺詐發行等壹至十五起重大、緊急、敏感、跨區域案件。十五個調查辦公室分別由五個調查大隊協調;內審壹處和內審二處交叉分工,負責對兵團偵查部門提交的偵查終結案件進行內審審查;技術支持辦公室負責案件調查的電子證據收集、信息調查、稽查辦案技術支持系統開發等相關技術服務;紀檢(監察)室負責兵團的廉政建設和紀檢監察工作。
內部職能部門
根據上述職責,中國證監會有13個職能部門:辦公廳。
起草機關內部辦公規章制度;協助領導機構的日常工作;組織會議中相關重要文件的起草和修改;負責機關新聞宣傳工作,編輯中國證監會公告、信息刊物等資料;行政機關的財務、資產和檔案;組織辦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議案和提案。咨詢委員會辦公室設在辦公廳,為中國證監會聘請的國際、國內顧問提供服務,承擔咨詢委員會交辦的工作。
分銷監管部門
起草境內企業在境內外發行證券的規則和實施細則;審核境內企業在境內外直接或間接發行股票和可轉換債券的申請材料,並對其發行活動進行監管;審核公司債券上市申請材料;按規定監管境外上市中資企業的相關活動。
創業板發行監管部
制定創業板證券發行的法規、規章和細則;審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企業的申請材料;審核創業板上市公司在境內發行證券的申請材料;監督創業板證券的發行活動;對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與創業板企業發行上市相關的保薦業務進行監管;合作制定創業板發行審核委員會規則,負責創業板發行審核委員會的設立和運作。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部
制定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非上市股票的規則和細則;審核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非上市股票的申請材料,並監督其發行活動;批準公開募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請;制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信息披露規則和實施細則,並監督信息披露;負責非法證券發行和非法證券業務活動的認定、調查及相關組織協調工作。
市場監管部
起草證券(未上市國債和公司債券除外,下同)交易、清算、登記和托管的監管規則和實施細則;審查證券交易、清算、登記和托管機構的設立並監督其業務活動;審查證券交易所的章程、業務規則和上市品種;國內外證券交易市場分析;監督國內證券期貨市場信息的傳播。
機構監督部
起草證券經營機構和投資咨詢機構監管規則和細則;審查各類證券經營機構、投資咨詢機構的設立及其從事證券業務的資格,並對其業務活動進行監督;審查證券經營機構和投資咨詢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監督其業務活動;審查境內機構設立的從事境外證券業務的機構;審查境外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證券業務的機構,並監督其業務活動。
風險管理辦公室
組織研究起草證券公司風險監測、處置和重組的政策、法規和工作計劃;指導、協調和監督證券公司的風險監測、處置和重組工作;就重大問題與相關部委和地方政府溝通協調,組織上海、深圳專員辦、派出機構和相關中介機構參與證券公司風險監控和處置工作;其他分配的任務。(五)上市公司監管部起草上市公司監管規則和細則;審查、監督、檢查境內上市公司配股、合並、分立、主營業務變更等事項的實施情況;監管境內上市公司並購及主要股東變更;監督境內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監督境內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股東履行證券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
資金監管部
起草證券投資基金監管規則和細則;審查證券投資基金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監督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業務活動;按照規定,會同有關部門審查證券投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業務資格,並監督其基金托管業務;按規定監管中外合資證券投資基金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期貨監管部1
負責期貨市場統籌規劃、產品創新、市場監管、市場信息統計分析、法規建設、市場對外開放、期貨行業技術安全與進步等工作。,包括制定期貨市場監管規則和實施細則;審查期貨交易所的設立、章程和業務規則,監督其業務活動;審查上市的期貨產品和合同;跟蹤分析國內外期貨交易市場;監督期貨交易、結算、交割及相關活動;研究國內外期貨市場;監管國內期貨市場的信息傳播活動;審查商業銀行從事保證金存管業務的資格,並監督其相關業務活動;監控機構監督期貨保證金的安全存管。
期貨監管壹部由綜合部、市場監管部、市場監管部、產品與創新部、信息統計部、技術部六個部門組成。
期貨監管部2
負責期貨市場中介機構(包括期貨公司、投資咨詢機構、中介機構、商業銀行期貨中介業務等)的市場準入和日常監管。),包括制定期貨經營機構和期貨投資咨詢機構監管的規則和實施細則;審查期貨經營機構、期貨投資咨詢機構的設立和業務資格,監督其業務活動;審查中介機構的業務資格,監督其業務活動;審查期貨經營機構和期貨投資咨詢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監督其業務活動;審查商業銀行從事期貨結算業務的資格,並監督其相關業務活動;審核境內機構從事境外期貨業務的資格,監管其境外期貨業務活動;監管境外機構的境內期貨業務活動;指導和監督期貨業協會的相關活動。
期貨監管二部由綜合部、稽核部、海外期貨部、公司稽查壹部、公司稽查二部五個部門組成。
檢驗局(總檢驗辦公室)
起草證券期貨違法案件稽查規則和細則;組織對證券期貨違法案件的調查並提出處理意見,落實中國證監會對違法案件的處理決定;處理與證券期貨業務相關的來信來訪。法律部(首席律師辦公室)
起草證券期貨市場法律、法規、規章及其實施細則,在會議中審議各部門起草的規章;對監管中遇到的法律問題提供咨詢意見,在授權範圍內解釋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監督和協調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實施;負責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宣傳教育;組織辦理涉及中國證監會的行政復議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及其他訴訟案件;審查律師及其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中介業務的資格,監督其業務活動。
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
負責行政處罰委員會的日常事務,辦理案件的交接和移送,組織安排聽證會和庭審,協助行政處罰委員會成員開展相關工作。
會計部門(總會計師辦公室)
根據國家規定的統壹的會計財務制度,制定證券期貨行業和上市公司會計財務實施管理辦法,報財政部審批後實施;會議審議各部門起草的證券期貨會計規章制度;對監管中遇到的會計、財務和資產評估問題提供咨詢意見;審查會計師、資產評估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中介業務的資格,並對其相關業務活動進行監管;監督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執行國家會計、財務法規,按照要求進行財務審計和離任審計;統壹協調證券期貨市場收費和稅收政策;擬訂與監管資金有關的收費標準、規章制度,經國務院收費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後實施;審查機關、機構和交易所的財務預算、決算和收支活動。
國際合作司
起草證券期貨系統對外交流與合作的規章制度;組織國內外相關機構的交流與合作活動,管理海外援助項目;聯系相關國際組織,負責中國證監會與境外監管機構建立監管合作的相關事宜;按規定安排政府人員出訪,接待境外人員來訪;協助會議相關部門履行境外證券期貨監管職責;協助人事教育部門對機關和派出機構的出國監督人員進行會議培訓和教育;按照規定管理證券期貨系統的外事工作。
人事和教育部
起草機關、機構人事教育和組織管理的規章制度;承辦機關的人事管理;負責機關和機構的組織管理;根據需要管理派出機構、交易所及相關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組織和機構工作人員的國內外培訓和教育;指導證券期貨交易所及相關機構的人員教育和組織管理工作。機關黨委。負責北京市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群工作。
派遣機構工作協調部
1.關於加強派出機構管理和協調的規章制度草案。
2、在會上對各部門擬向派出機構下發的政策性、流程性指導性文件提出意見。
3、評價本社工作,檢查本社貫徹落實黨委和主席辦公會議部署的情況;重大事項由督查會議領導審定。
4.負責與機構的信息溝通,編寫和分發工作簡報;組織經驗交流,協助辦公廳組織相關機構的重要會議。
5、負責機關工作的調查研究,定期分析;參與研究職權劃分、機構設置等重大問題,提出意見。
6.定期收集和整理派出機構的意見和建議。
監督局
監督檢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在本系統的執行情況;查處本系統及其黨組織、黨員和其他工作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黨紀的行為;受理對本系統組織或者個人的舉報和投訴,受理本系統組織或者個人的投訴;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領導本系統的監督(紀檢)工作。
網絡信息辦公室
代理
中國證監會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證監局,作為中國證監會的派出機構。其主要職責是:對轄區內從事證券業務的上市公司、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和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機構的證券期貨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查處所監管轄區內的違法違規案件。
機構名錄
北京證監局天津證監局河北證監局山西證監局
內蒙古證監局遼寧證監局吉林證監局黑龍江證監局
上海證監局江蘇證監局浙江證監局安徽證監局
福建證監局江西證監局山東證監局河南證監局
湖北證監局湖南證監局廣東證監局廣西證監局
海南證監局重慶證監局四川證監局貴州證監局
雲南證監局西藏證監局陜西證監局甘肅證監局
青海證監局寧夏證監局新疆證監局深圳證監局
大連證監局寧波證監局廈門證監局青島證監局
上海專員公署深圳專員公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