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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價外費用的扣除

售後回租形成融資租賃的會計處理

準則21第11條規定,租賃期開始日,承租人應當以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租賃資產的入賬價值,以最低租賃付款額作為長期應付款的入賬價值,其差額作為未確認融資費用。第十六條規定,承租人應當采用與其自有固定資產相壹致的折舊政策計提租賃資產折舊。第三十壹條規定,售後租回交易確認為融資租賃的,應當將資產售價與賬面價值的差額,按照租賃資產的折舊進度進行遞延分攤,作為折舊費用的調整。

2011年65438+2月31日,甲公司將壹臺辦公設備以公允價值1.3萬元出售給租賃公司乙。設備出售前的賬面原值為1.5萬元,折余值為30萬元(設備預計使用年限為5年,殘值為0)。同時,合同約定甲公司從2012 65438+10月1日起回租設備,租期4年,每年年底支付租金40萬元。租賃期內銀行同期利率為8%,到期時設備所有權歸A公司所有。

1.2011 2月31日,該設備出售給B公司:

借方:固定資產清算1200000

累計折舊30萬

貸款:固定資產1500000。

2.收到設備付款後:

借方:銀行存款1300000。

貸款:固定資產清算

1200000

遞延收入-售後租回(融資租賃)的未實現損益

100000。

3.2065438+65438 2002年+65438 10月+0日從B公司租回設備,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現值兩者中較低者(最低租賃付款現值= 400000× PV A8%,4 = 400000× 3.31265438+)

借:固定資產——融資租入固定資產1300000。

未確認融資費用30萬元。

貸款: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1600000。

4.2012 ~2015,未實現售後租回利得和損失在每個月末采用直線法分攤(4年內未實現售後租回利得和損失的月攤銷額為100000÷4÷12 = 2083.33)。

借:遞延收入-銷售和回租(融資租賃)的未實現損益

2083.33

貸款:管理費2083.33。

5.2012 ~2015,每月月末采用直線法計算折舊(1300000÷4÷12 = 27083.33)。

借方:管理費27083.33

貸款:累計折舊27083.33。

6.2012 ~2015,租金每年年底支付。

借: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40萬元。

貸款:銀行40萬。

7.2065438+2002年末未確認融資費用115180元按融資費用分攤率8.86%攤銷:

借方:財務費用115180。

貸款:未確認的融資費用。

115180。

由於租賃設備的入賬價值為公允價值(如果入賬價值為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則以8%的現行利率作為融資費用分攤率),因此應重新計算融資費用分攤率:400000×PVAr,4 = 1,300,000元。

在多次測試的基礎上,融資費用的分攤率可以用插值法計算出來:

當r =%時:

400000×3.3121 = 1324840元> 1300000元。

當r = 9%時:

400000× 3.2397 = 1295880元< 1300000元。

因此,8% < r < 9%通過內插法計算如下:

(1324840-1300000)÷(8%-r)=(1324840-1295880)÷(8%-9%).

計算出R = 8.86%,即融資成本分攤率為8.86%。2013至2015,第四至第六步會計分錄與2012不同,第七步未確認融資費用分別計算為89944.95元、62474.07元、32400.98元。

8.到期後,設備的所有權屬於A公司..

借:固定資產-自有固定資產1300000。

貸:固定資產——融資租賃轉入固定資產1300000。

售後回租形成融資租賃的稅務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0號),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是指承租人以融資為目的,向經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出售資產,然後從融資租賃企業租回資產的行為。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時,資產的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相關的壹切報酬和風險尚未完全轉移。

1.增值稅和營業稅。根據現行增值稅和營業稅的相關規定,融資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不屬於增值稅和營業稅征收範圍,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承租人不能向出租人開具銷售發票,業務中的出租人必須是經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具體為銀監會許可的融資租賃公司和商務部許可的外商投資租賃公司。而且沒有增值稅和營業稅只適用於承租人,出租人還是要交營業稅的。如果屬於“營改增”試點地區的租賃公司,也可以對收到的利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承租人可以抵扣進項稅額。由於現行“營改增”稅收政策對融資租賃業務的規定不明確,此處不再贅述)。

2.企業所得稅。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相關收入確定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不確認為銷售收入,融資租賃項下資產仍按承租人出售前的原賬面價值計提折舊作為計稅依據。案例中,每月實際提取的折舊為1300000÷4÷12-2083.33 = 25000(元),年度會計計提為25000× 12 = 300000(元),符合稅法要求,無需調整。在這種情況下,當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大於公允價值時,資產折舊在稅務和會計上沒有區別;否則就會有分歧。租賃期內,承租方支付的融資利息部分為30萬元,稅法要求在四年租賃期內平均稅前扣除,即每年可扣除30萬元= 7.5萬元。2012至2015,每年從會計中財務費用中撥出的未確認融資費用115180元、89944.95元、62474.07元、32400.98元需要做相應調整,需要做更多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