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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的第二章 租賃的分類

第四條 承租人和出租人應當在租賃開始日將租賃分為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

租賃開始日,是指租賃協議日與租賃各方就主要租賃條款作出承諾日中的較早者。

第五條 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其所有權最終可能轉移,也可能不轉移。

第六條 符合下列壹項或數項標準的,應當認定為融資租賃:

(壹)在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

(二)承租人有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所訂立的購買價款預計將遠低於行使選擇權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因而在租賃開始日就可以合理確定承租人將會行使這種選擇權。

(三)即使資產的所有權不轉移,但租賃期占租賃資產使用壽命的大部分。

(四)承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出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收款額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

(五)租賃資產性質特殊,如果不作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第七條 租賃期,是指租賃合同規定的不可撤銷的租賃期間。租賃合同簽訂後壹般不可撤銷,但下列情況除外:

(壹)經出租人同意。

(二)承租人與原出租人就同壹資產或同類資產簽訂了新的租賃合同。

(三)承租人支付壹筆足夠大的額外款項。

(四)發生某些很少會出現的或有事項。

承租人有權選擇續租該資產,並且在租賃開始日就可以合理確定承租人將會行使這種選擇權,不論是否再支付租金,續租期也包括在租賃期之內。

第八條 最低租賃付款額,是指在租賃期內,承租人應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款項(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約成本),加上由承租人或與其有關的第三方擔保的資產余值。

承租人有購買租賃資產選擇權,所訂立的購買價款預計將遠低於行使選擇權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因而在租賃開始日就可以合理確定承租人將會行使這種選擇權的,購買價款應當計入最低租賃付款額。

或有租金,是指金額不固定、以時間長短以外的其他因素(如銷售量、使用量、物價指數等)為依據計算的租金。

履約成本,是指租賃期內為租賃資產支付的各種使用費用,如技術咨詢和服務費、人員培訓費、維修費、保險費等。

第九條 最低租賃收款額,是指最低租賃付款額加上獨立於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第三方對出租人擔保的資產余值。

第十條 經營租賃是指除融資租賃以外的其他租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