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地方政府債務監管日益嚴格的背景下,壹些地方嘗試以“EPC+F”的模式解決項目融資問題。這種模式可以和PPP結合嗎?在實施過程中能否實現合規?
近日,在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舉辦的“EPC+F模式的合規性及其與PPP模式的關系”PPP沙龍上,相關專家就此進行了交流。
據了解,“EPC+F”模式是政府或政府授權的項目業主負責選擇投資建設方,投資建
在地方政府債務監管日益嚴格的背景下,壹些地方嘗試以“EPC+F”的模式解決項目融資問題。這種模式可以和PPP結合嗎?在實施過程中能否實現合規?
近日,在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舉辦的“EPC+F模式的合規性及其與PPP模式的關系”PPP沙龍上,相關專家就此進行了交流。
據了解,“EPC+F”模式是政府或政府授權的項目業主負責選擇投資建設方,投資建設方負責項目設計、采購、施工和資金籌措或協助項目融資的合作模式。項目完成後,項目業主將根據合同償還債務。作為壹種建設方式,與傳統的工程招投標相比,EPC在服務鏈條的衍生和服務內涵的豐富方面具有優勢。在壹些地區,EPC與投融資相結合,形成“EPC+F”模式。
國家發改委PPP專家庫專家、中國建設基金公司副總經理金浩認為,“EPC+F”模式簡單來說就是總承包加投融資。
財政部、發改委PPP專家、北京國家會計學院碩士生導師高亞力認為,EPC是交鑰匙工程,即設計、采購、施工、交鑰匙。該模型的項目成本包括項目成本、融資成本和項目利潤。業主(政府)將工程發包給施工方,業主根據工程進度將款項支付給施工方,施工方在施工期間不進行預付款,工程完工後移交給政府。這種模式屬於政府購買服務,即先安排預算,再安排支出。EPC模式集設計、采購、施工於壹體,避免多頭協調,相比PPP模式可以縮短項目周期;這種模式可以采取融資租賃、材料設備出口信貸等多路徑融資。但“EPC+融資”模式實際上是“類BT”,沒有操作內容,繞開了標準化的PPP操作流程,沒有量化衡量和論證物有所值和財政承受能力,容易導致地方政府隱性債務。
在談到“EPC+F”模式與PPP的關系時,與會專家認為,PPP+EPC模式通常是指以PPP模式建設運營的項目,政府部門在選擇社會投資者的同時確定項目承包商(EPC),從而避免工程建設的“二次招標”。
業內人士分析,PPP項目下,社會資本將采用“EPC+F”模式,屬於職責範圍內的社會資本分包。如果政府同意,這種做法將符合規定。同時需要註意的是,“EPC+F”模式不能與PPP並列。如果PPP合同下沒有問題,單獨實施就是預付款。
財政部PPP專家庫專家、中央財經大學溫來成教授認為,“EPC+F”模式逐漸成為壹些地方政府推進基礎設施建設的重要手段,但其中蘊含的風險也不容忽視。財政部門明確規範了PPP模式的業務流程和實施目的,包括項目認定、準備、采購、實施和移交;主要目的是提高公共服務質量,提高投資效益,增強公眾對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滿意度和幸福感。
“EPC+F”模式在PPP項目中是否合規?
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PPP研究所所長、國家發改委PPP專家庫專家程鵬認為,近期“EPC+F”的廣泛使用主要是以下原因:
壹是自去年年底PPP領域進入清理整頓階段以來,社會各界對PPP模式產生了壹些質疑和困惑,這為“EPC+F”的快速發展提供了機遇。
第二,相對於程序復雜、管理嚴格的PPP推進流程,“EPC+F”模式的操作相對簡單,更能滿足地方政府和建設方對實施效率和短期績效的要求。
第三,“EPC+F”模式可以在地方政府財權和事權不匹配的情況下,幫助地方政府籌集資金,解決實際問題。
第四,壹些地方政府和企業盲目追求國際工程項目中廣泛使用的“EPC+ F”模式。
因此,如果將“EPC+F”模式下的政府融資行為納入預算管理,可以認為是合規模式,否則涉嫌違規舉債。
與會專家認為,利用標準化的PPP流程推廣“EPC+F”模式,可以有效解決項目建設過程中的融資問題,不會形成地方政府債務。但是,不規範的“EPC+F”很可能成為類似BT的項目。如果要求地方政府逐年支付項目資金和融資成本,本質上就是變相的政府債務。
當然,判斷“EPC+F”在具體應用過程中是否合規,還要從項目類別、招投標(融資)主體、還款來源等方面進行綜合判斷。,而且不能簡單的壹刀切的下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