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補充說明。財政部《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有關內容如下:
1、第六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對象是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應當自取得資格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並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規定學分。
2、第十七條 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采取學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不得少於24學分。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3、第十九條 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均在當年度有效,不得結轉下年度。
4、第三十壹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實行登記制度。會計人員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可以通過以下兩種途徑:
(1)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經考試或考核合格後,應當在3個月內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相關證明材料向所屬繼續教育管理部門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2)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根據公布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或會計人員所在單位報送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信息,為會計人員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