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定義
審計作為壹種監督機制,在實踐活動中有著悠久的歷史,但人們對審計的定義卻眾說紛紜。公認的具有代表性並被廣泛引用的審計定義是由美國會計協會在他於1972發布的《基本審計概念公告》中給出的。
即“審計是指客觀地收集和評價證據,並將結果傳遞給有利害關系的使用者,以查明有關經濟活動和經濟現象的認定與既定標準的壹致性的系統過程”。
經濟活動和經濟現象的識別
經濟活動和經濟現象是審計的對象,也就是審計的內容。經濟活動和經濟現象的認定,代表了被審計單位對其經濟活動的合法合規性或有效性以及經濟現象(如會計數據)的真實公允性的看法。本書第四章將深入討論這個問題。
收集和評估證據
證據是審計人員用以確定被審計單位經濟活動的合法合規性或有效性以及經濟現象的真實公允性的各種形式的證據。收集充分有力的審計證據是審計工作的核心。從某種意義上說,審計是有目的、有計劃地收集、識別、綜合和利用審計證據的過程。
客觀性
客觀性是指不偏不倚,實事求是,這是對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要求。審計人員只有客觀地收集和評價證據,做出審計結論,報告審計結果,才能實現審計目標,使利益相關者信服審計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