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財政局目錄
壹、職責調整
二、主要職責
第三,內部機構
四。人員配備
動詞 (verb的縮寫)其他事項
根據中央、國務院批準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京法正〔2009〕2號),設立北京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市財政局是市政府部門,負責行政事業單位的財政收支、財稅政策、財務監督和國有資產管理。
編輯本段I .責任的調整
(1)取消關稅。市政府已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2)改變了職責。1.改革和完善本市預算和稅收管理。逐步將政府非稅收入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充分發揮各部門在預算編制中的作用,提高支出標準,細化部門預算,加強財政預算執行績效評價,提高預算管理的科學性和透明度。完善稅收行政決策、執行、監督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運行機制。2.完善市、區縣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體制,加快形成統壹、規範、透明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大幅提高壹般性轉移支付的規模和比例,增強區縣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能力。3 .圍繞城市功能定位和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完善公共財政體系。調整優化財政支出結構,確保重點財政支出,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財政保障範圍和標準,著力增加基本公共服務投入。嚴格控制壹般性開支,降低行政成本。4.強化服務中央在京單位,為促進本市產業發展提供金融政策和資金支持的職責。5.強化財稅調節收入分配責任,完善市縣、國家、企業分配政策,完善鼓勵本市公益事業發展的相關政策,縮小收入分配差距,促進社會公平。
編輯本段II。主要職責
(壹)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財政、金融和會計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本市有關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並組織實施;編制並組織實施中長期財務計劃;參與制定重大經濟決策和政策,研究提出運用財稅政策調節經濟運行、綜合平衡本市財力的建議;制定和實施市、縣、國家和企業之間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二)管理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對本市的貸款業務;對本市金融機構實施金融監管;執行政府的國內債務管理制度和政策;制定政府債務管理辦法,制定政府防範債務風險的措施。(三)承擔全市財政收支管理責任,編制年度預算草案和決算並組織實施;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報告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決算;組織制定支出標準和定額,負責審批部門和單位的年度預算和決算;完善轉移支付制度。(四)負責市政府非稅收入的管理;負責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財務票據;制定彩票管理相關辦法,負責彩票資金管理和彩票市場監管。(五)組織制定全市國庫管理制度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指導和監督全市國庫業務,負責國庫現金管理的相關工作。(六)制定市政府采購政策並監督管理;負責黨政機關和金融機構的汽車配置。(七)負責組織起草稅收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實施辦法和稅收政策調整方案;提出關稅和進口稅收政策建議;參與制定關稅政策的相關研究工作。(八)負責制定全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和辦法,按照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制定全市統壹規定的支出標準和支出政策;負責管理財政預算內的行政事業單位、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九)依法負責本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相關工作,收繳市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制定並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參與制定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按規定負責資產評估相關管理。(十)負責承擔和監督本市經濟發展支出和政府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參與制定建設投資相關政策,制定基本建設財務制度,負責相關政策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的財務管理;負責農業綜合開發管理;承擔財政投資評審管理工作。(十壹)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全市財政和社會保障及就業和醫療衛生支出,執行社會保障基金財務管理制度,編制全市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組織實施對社會保障基金使用的財務監督。(十二)負責管理本市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執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指導和監督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十三)研究建立本市財政支出績效評價體系和評價體系;監督檢查財政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反映財務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研究提出加強財務管理的政策建議。(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編輯第三段。內部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財政局設24個內設機構。(1)辦公室。負責機關的行政工作;負責文電、會議、機要、檔案等機關的日常運作;承辦信息、信訪、議案、建議、提案、保密、政府信息公開、宣傳、接待和聯絡等工作。;負責起草相關重要文稿;承辦機關重要事項的組織和監督。(2)辦公廳。編制全市中長期財政計劃;擬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負責審批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參與標準制定,管理收費項目和標準;制定彩票管理的相關辦法,負責本市彩票資金管理和彩票市場監管;研究金融政策,組織研究工作;管理財務賬單。(3)法律事務部。負責推進依法行政的全面工作;起草財政、金融、會計管理、稅收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草案;負責行政執法的監督、指導和協調;承辦行政復議和應訴的相關工作;承擔本機關行政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和相關備案工作。(4)稅務管理部門。制定本市稅收的具體辦法;研究提出稅收增減、稅目稅率調整、減免稅等稅收政策調整方案和建議;監督稅收政策的執行;負責稅收數據的普查和統計,分析稅源變化,提出運用稅收杠桿調節經濟運行和國民收入分配的政策建議,依法辦理退稅具體工作;處理稅務和行政糾紛。(5)海關。負責提出關稅和進口環節稅收政策建議;審核、協調、匯總本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行業協會、生產貿易企業提出的調整關稅和進口稅收政策的建議;負責關稅和進口稅相關政策的宣傳和咨詢;參與制定關稅政策的相關研究工作,為制定關稅談判方案提供依據和建議。(6)預算辦公室。編制本市年度財政預算並組織實施,匯總年度地方預算;負責財政收支的綜合平衡;負責與市人大常委會財政經濟委員會的聯絡工作;研究提出財政管理體制、管理體制和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的建議,承擔市對區縣的轉移支付;匯總審核本市各部門支出標準和定額,建立財政專項資金項目庫;管理預算部門指標。(七)績效評價處(行政事業資產管理處)。制定本市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的相關政策、制度、方法、指標體系和評價標準,組織財政支出績效評價,根據評價結果提出批準和調整部門預算的意見;監督管理本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組織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相關政策、制度和措施,負責行政事業單位產權界定、清查登記、出讓和轉讓,研究提出相關改革方案和措施。(8)國庫。組織制定全市國庫管理制度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負責財政資金的分配和調度;負責總預算的核算;辦理財政資金結算;匯總編制本市地方財政決算和部門決算;統壹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和金融銀行開設的賬戶。(9)行政法律部。負責制定本市行政經費財務管理辦法;管理行政、公安、監獄、勞動教養等部門的經費和相關專項經費;審核相關部門的年度預算和決算,監督預算的執行;辦理國家規定的有關著裝事宜;承擔清理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的具體工作;制定政府公物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⑽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負責制定本市事業單位財務管理辦法;管理教育、科學、文化等部門的經費;審核相關部門的年度預算和決算,監督預算的執行;承擔市屬國有文化企業資產和財務管理相關工作。(十壹)壹項經濟建設。負責管理全市糧食、副食品等專項儲備資金;管理糧食、副食品風險基金、城市公用事業等政府專項資金和專項補貼;管理經濟、信息、交通部門的資金。(12)經濟建設第二位。參與研究制定全市財政投融資政策;制定金融投資管理制度;負責財政投資項目的財務管理;管理發展改革、國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資金;審查和批準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財務決算;負責與北京市發改委等部門在投資領域的政策協調;管理市政府住房基金,參與制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國有土地收益管理。(13)農業部。研究制定全市財政支農的財務管理制度;擬訂農業企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制度和辦法;審核相關部門的年度預算和決算;管理農業、園林綠化、水務等部門的資金;管理支農專項資金,監督資金使用;監督和指導農業企業的財務工作。(14)社會保障部。參與本市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政策的研究;負責審核社會保障預決算;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衛生等部門的經費;管理財政預算中涉及社會救濟、就業和醫療保險(含免費醫療)的資金,制定相關財務管理制度;會同有關方面制定職工失業保險、職工退休養老金等社會保障基金的財務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對社會保障基金使用的財務監督。(15)企業部。負責制定本市企業財務管理辦法,監督國有企業財務;研究國家與企業分配關系的改革,參與有關政策的制定;管理中小企業科技創新基金;按照規定承擔相關資產評估和管理工作。(十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部門。依法負責本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相關工作,收繳市本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17)財務部。負責制定本市金融企業財務管理辦法;監管市屬金融機構(包括非銀行金融機構)的金融;承擔財政政策和金融政策協調的研究工作;研究政府債務情況,擬定政府防範債務風險的措施。(18)外事辦公室。負責制定本市外事財務制度和辦法;制定並執行財政預算內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非貿易外匯管理制度和支出標準;管理地方外事經費;負責世界銀行和亞洲開發銀行的貸款管理,以及相關的出國培訓和考察;負責管理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對我市的貸款業務。(19)會計室。貫徹和組織實施國家會計制度;管理本市會計工作,制定有關規定;負責會計人員的管理和專業技術職務的考核與評定;承擔對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工作;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20)金融監管辦公室。研究制定本市財政監督檢查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針對財政資金運行的重要情況及其對財政收支的影響,提出相關建議或措施;組織協調重大和專項財務監督檢查;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和財經紀律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監督機關在預算編制和執行過程中執行財政法律、法規、政策和制度的情況;監督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管理;組織實施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的監督;指導、監督、檢查被監督檢查的直屬分局的業務工作。(二十壹)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研究制定本市農業綜合開發財務管理制度;參與研究制定農業綜合開發的政策和發展規劃,確定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辦理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的撥付;監督檢查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資金使用情況。(二十二)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控制社會團體購買力辦公室)。負責起草本市政府采購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對政府采購年度預算提出建議;指導市政府采購工作;制定規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行為的措施;監督政府采購機構依法實施政府采購;承擔加入《政府采購協定》的談判和應訴工作;負責全市黨政機關和金融機構小汽車配置等工作。(23)財務部。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財務和資產管理。(24)人事教育司。負責機關及下屬單位的人事、組織和隊伍建設;制定本市金融系統教育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工會負責機關及下屬單位的工會工作。離退休幹部辦公室負責機關及下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紀檢監察機構按照有關規定派駐。
編輯第四段。人員配備
市財政局行政編制為315。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5人;科級領導職數27名(其中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工會專職副主席1,離退休幹部主任1),副職61。
五.其他事項
(壹)市財政局、北京市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等部門要建立健全協調機制,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發揮發展規劃、計劃和產業政策在宏觀管理中的導向作用,加強綜合協調,形成更加完善的宏觀管理體系,提高宏觀管理水平。(二)稅收管理的職責分工。市財政局負責提出稅收立法建議,根據中央授權組織起草本市地方稅收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實施辦法和稅收政策調整方案,會同北京市國家稅務局(以下簡稱市國稅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市地稅局)等部門提出稅收增減、稅目稅率調整、稅收減免等建議。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具體起草地方稅收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和實施辦法,提出稅收政策建議。這些事項由市財政局審議後,與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壹並報送下發。有關稅收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由市國家稅務局、市地方稅務局負責征管和執行中的壹般性問題的解釋,事後向市財政局備案。(三)附屬機構組織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