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王某系壹民營公司會計,在任職期間,王某通過收取資金不入賬、遲延入賬的手段,將單位資金截留歸個人使用,並以下壹年度收取的資金填補上壹年挪用的虧空,被發現後逃跑,造成公司賬面80多萬元虧空無法彌補。挪用資金罪量刑標準在北京市海澱區看守所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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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二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壹百八十五: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綜上所述,同其他經濟類犯罪壹樣,挪用資金罪的量刑也是根據犯罪數額的大小來確定的;同時,對於挪用資金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的,法律規定不需要經過三個月未還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