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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的第壹章 總則

第二條 投資性房地產,是指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產。

投資性房地產應當能夠單獨計量和出售。

第三條 本準則規範下列投資性房地產:

(壹)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權。

(二)持有並準備增值後轉讓的土地使用權。

(三)已出租的建築物。

第四條 下列各項不屬於投資性房地產:

(壹)自用房地產,即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房地產。

(二)作為存貨的房地產。

第五條 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壹)企業代建的房地產,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

(二)投資性房地產的租金收入和售後租回,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