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報告如果針對對象是公司得到公司全體股東的認可則對全體股東都是有效力的內外之分非專業用語只是針對審計對象和適用對象不同而已具體案件要看該報告的證明力了。
審計報告是指:審計報告是註冊會計師在完成審計工作後向委托人提交的最終產品。註冊會計師只有在實施審計工作的基礎上才能報告。註冊會計師通過對財務報表發表意見,從而履行業務約定的責任。
審計報告是註冊會計師對財務報表合法性和公允性發表審計意見的書面文書,因此,註冊會計師應當將已審計的財務報表附於審計報告之後,以便於財務報表使用者正確理解和使用審計報告,並防止被審計單位替換替換、更改已審計的財務報表。
以下都可以作為審計報告證據: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壹條規定,證據可分為七類,即書 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 論、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延伸到涉稅工作中,稅案證據 按種類可分為:稅務稽查底稿、詢問筆錄,以及調查過程中 取得的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鑒定結論、戡驗 和現場筆錄;按照稅案證據的屬性可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 據、原始證據和派生證據、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等。 這是指法律上規定證據來源表現形式的分類。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證據有下列7種: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中國《民事訴訟法》把證據分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行政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基本相同。 英美法系國家把證據分為證人證言、書面文件和實物證據。大陸法系國家則認為當事人不得作為證人,鑒定人也不同於證人,所以把證據分為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人意見、書面文件和實物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