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資經營的企業受《會計法》的約束。
1、《中華人民***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第二條明確指出,中國政府依法保護外國合營者按照經中國政府批準的協議、合同、章程在合營企業的投資、應分得的利潤和其它合法權益。
合營企業的壹切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和國法律、法規的規定。
國家對合營企業不實行國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利益的需要,對合營企業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實行征收,並給予相應的補償。
2、《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
第二條指出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必須依照本法辦理會計事務。
擴展資料:
1、當代中國執行的是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於1999年10月31日修改的《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該法分為總則、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法律責任、附則等6章。除《會計法》外,中國還制定有《中華人民***和國註冊會計師法》、《總會計師條例》、《企業會計準則》等法律、法規。
2、現行《中華人民***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版本為根據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外資企業法〉等四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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