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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斷審計證據的可靠性?

證據的可靠性受其來源和性質的影響,並取決於獲取審計證據的具體環境。判斷審計證據可靠性的壹般原則包括:

1.從被審計單位外部獨立來源獲得的審計證據比從其他來源獲得的證據更可靠;

2.當相關控制有效時,內部生成的審計證據比控制弱時內部生成的審計證據更可靠;

3.直接獲得的審計證據比間接或推斷獲得的證據更可靠;

4.書面記錄(包括紙質、電子或其他媒介)形式的審計證據比口頭形式的更可靠;

5.從原件中獲取的審計證據比從復印、傳真或通過拍攝、數字化或其他方式轉換成電子形式的文件中獲取的審計證據更可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第三十八條審計機關應當根據審計項目計劃確定的審計事項組成審計組,並在實施審計三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遇有特殊情況,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審計機關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進行審計。

被審計單位應當配合審計機關的工作,並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審計機關應當提高審計工作效率。第三十九條審計人員通過查閱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和資料,核對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獲取證明材料等方式進行審計。

審計人員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時,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和審計通知書副本。第四十條審計組對審計事項進行審計後,應當向審計機關提交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審計組的審計報告提交審計機關前,應當征求被審計對象的意見。被審計單位應在收到審計組審計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向審計組提出書面意見。審計組應當將被審計對象的書面意見提交審計機關。第四十壹條審計機關應當按照審計署規定的程序,審查審計組的審計報告,並在研究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提出的意見後,提交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應當依法進行處理和處罰,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和處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