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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支票要註意什麽?

如果沒有,應與出納辦理支票轉賬手續,並制作支票清單,註明支票編號、已用/作廢狀態、轉讓人、收款人、主管、收款人、收款日期等。新買的支票存根是訂好的,用的時候不容易丟。通常鎖在重要的辦公室櫃子裏,支票和支票登記簿可以鎖在單獨的文件袋或文件箱裏,人離開時要把鑰匙帶走。不管是哪種支票丟失,都要盡快去銀行說明情況,將支票作廢,尤其是空白支票,丟失的後果更是難以預料。對方已經支付或將支付的支票不必作廢。根據票據法第十五條規定,支票遺失,可以通過以下三種方式進行救濟:1、掛失止付、2、公告、3、訴訟。無論采取什麽措施,都必須滿足以下條件:1,必須存在丟單事實。即票據持有人因票據的遺失、滅失、被盜等原因與其占有的票據分離;2.輸家必須是真正的票據持有人;3.丟失的票據必須是未支付的有效票據。掛失止付是指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票據丟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暫停付款的方法。根據票據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掛失止付的票據,應當是不屬於未記載付款人或者無法確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人的票據。沒有付款人的支票是無效票據,不能掛失止付。先說三個補救方法:1,掛失止付。是失票人在票據丟失後,為防止票據被冒名頂替或詐騙而采取的臨時防範措施。因此,失票人可以在票據丟失後掛失止付,然後申請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訴訟;也可以不掛失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法院受理後發出止付通知,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壹般來說,票據丟失後通知付款人掛失止付為宜,因為法院受理有壹個過程。2.公示催告是指票據喪失後,喪失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確定利害關系人限期申報權利的壹種程序。逾期不申報的,權利無效,人民法院依職權判決宣告遺失票據無效。3.訴訟是指票據喪失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確定付款人支付的票據金額的活動。采取訴訟方式時,應註意以下幾點:票據喪失後訴訟中的被告壹般為付款人,但在無法找到付款人或無法付款時,其他票據債務人(出票人、背書人、保證人等。)也可以作為被告;訴訟請求的內容是請求付款人或者其他票據債務人在票據到期日或者判決生效後支付或者清償票據金額;失票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時,應當提供新遺失票據的相關書面證明;在判決或者給付前,付款人或者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失票人提供抵押,以防止付款人支付失票後可能發生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