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準則規範了無形資產的會計核算和相關信息的披露。
2.該準則不涉及企業合並中產生的商譽。
定義
3.本標準中使用的下列術語定義如下:
無形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給他人或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
無形資產可分為可辨認無形資產和不可辨認無形資產。可辨認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特許權等。不可辨認無形資產是指商譽。
確認
4.無形資產只有在滿足以下兩個條件時,企業才能予以確認:
(1)該資產產生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2)該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5.企業應當能夠控制無形資產所產生的經濟利益,即企業擁有無形資產的合法所有權,或者企業與他人簽訂了協議,使企業的相關權利受到法律保護。
6.企業管理部門在判斷無形資產產生的經濟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業時,應當對無形資產預計使用壽命內存在的各種因素進行穩健估計。
7.企業自創商譽無法確認。
措施
8.購入的無形資產應按實際支付的價格入賬。
9.通過非貨幣性交易交換的無形資產的入賬價值,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非貨幣性交易》確定。
10.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應當按照投資者確認的價值入賬;但是,企業首次發行股票時接受投資者提供的無形資產,應當作為該無形資產在投資者處的價值入賬。
11.通過債務重組取得的無形資產的入賬價值,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確定。
12.捐贈無形資產的入賬價值應當根據下列情況確定:
(1)捐贈人提供相關憑據的,按照憑據上註明的金額加應繳納的相關稅費確定;
(2)捐贈人不能提供相關證據的,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類似或者類似無形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參照相同或者類似無形資產的市場價格的估計金額,加上應繳納的相關稅費確定;類似或類似無形資產沒有活躍市場的,按照捐贈無形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確定。13.自行開發並依法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按照合法取得時發生的註冊費、律師費等費用確定入賬價值;在取得合法申請前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應當在發生時確認為當期費用。
後續支出
14.無形資產確認後發生的費用,應當在發生時確認為當期費用。
分期償還
15.無形資產的成本應當自取得之月起,在預計使用壽命內分期平均攤銷。
如果預計使用壽命超過相關合同規定的使用壽命或法律規定的有效壽命,無形資產的攤銷壽命應按以下原則確定:
(1)合同規定了受益期但法律沒有規定有效期限的,攤銷期限不得超過受益期;
(2)合同沒有約定受益期但法律規定了有效期限的,攤銷期限不得超過有效期限;
(3)合同規定了受益期限,法律也規定了有效期限的,攤銷期限不得超過受益期限和有效期限中較短者。
合同沒有約定受益期,法律沒有規定有效期限的,攤銷期限不得超過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