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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實施辦法

河南省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實施辦法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為加強基層工會收支管理,規範基層工會經費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工會會計制度》《工會預算管理辦法》及中華全國總工會辦公廳印發的《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工會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於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經濟社會組織單獨或聯合建立的基層工會委員會。

第三條 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壹)遵紀守法原則。基層工會應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河南省工會條例》的有關規定,依法組織各項收入,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全國總工會和河南省總工會有關制度規定,嚴肅財經紀律,嚴格工會經費使用,加強工會經費收支管理。

(二)經費獨立原則。基層工會應依據全國總工會關於工會法人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取得工會法人資格,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並根據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設立工會經費銀行賬戶,實行工會經費獨立核算。

(三)預算管理原則。基層工會應按照《工會預算管理辦法》的要求,將單位各項收支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基層工會經費年度收支預算(含調整預算)需經同級工會委員會和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同意,並報上級主管工會批準。

(四)服務職工原則。基層工會應堅持工會經費正確的使用方向,優化工會經費支出結構,嚴格控制壹般性支出,將更多的工會經費用於為職工服務和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增強工會組織服務職工的能力。

(五)勤儉節約原則。基層工會應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厲行勤儉節約反對奢侈浪費的有關規定,嚴格控制工會經費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經費使用要精打細算,少花錢多辦事,節約開支,提高工會經費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則。基層工會應依靠會員管好用好工會經費。年度工會經費收支情況應定期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建立經費收支信息公開制度,主動接受會員監督。同時,接受上級工會監督,依法接受國家審計監督。

第二章 工會經費收入

第四條 基層工會經費收入範圍包括:

(壹)會費收入。會費收入是指工會會員依照全國總工會規定按本人工資收入的5‰向所在基層工會繳納的會費。

(二)撥繳經費收入。撥繳經費收入是指建立工會組織的單位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2%依法向工會撥繳的經費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級工會補助收入。上級工會補助收入是指基層工會收到的上級工會撥付的各類補助款項。

(四)行政補助收入。行政補助收入是指基層工會所在單位依法對工會組織給予的各項經費補助。

(五)事業收入。事業收入是指基層工會獨立核算的所屬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和非獨立核算的附屬事業單位的各項事業收入。

(六)投資收益。投資收益是指基層工會依據相關規定對外投資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基層工會取得的資產盤盈、固定資產處置凈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五條 基層工會應加強對各項經費收入的管理。要按照會員工資收入和規定的比例,按時收取全部會員應交的會費。要嚴格按照國家統計局公布的職工工資總額口徑和河南省總工會規定的分成比例,及時足額撥繳工會經費;實行財政劃撥或委托稅務代收工會經費的基層工會,應加強與本單位黨政部門的溝通,依法足額落實基層工會按照河南省總工會確定的留成比例應當留成的經費。要統籌安排行政補助收入,按照預算確定的用途開支,不得將與工會無關的經費以行政補助名義納入工會賬戶管理。

第三章 工會經費支出

第六條 基層工會經費主要用於為職工服務和開展工會活動。

第七條 基層工會經費支出範圍包括:職工活動支出、維權支出、業務支出、資本性支出、事業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八條 職工活動支出是指基層工會組織開展職工教育、文體、宣傳等活動所發生的支出和工會組織的職工集體福利支出。包括:

(壹)職工教育支出。用於基層工會舉辦政治、法律、科技、業務等專題培訓和職工技能培訓所需的教材資料、教學用品、場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於支付職工教育活動聘請授課人員的酬金,用於基層工會組織的職工素質提升補助和職工教育培訓優秀學員的獎勵。

對優秀學員的獎勵應以精神鼓勵為主、物質激勵為輔。獎勵範圍控制在學員總數的10%以內,獎勵標準每人不超過300元(含300元,下同);授課人員酬金標準以有關部門制定的管理辦法為準。

(二)文體活動支出。用於基層工會開展或參加上級工會組織的職工業余文體活動所需器材、服裝、用品等購置、租賃與維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動場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於文體活動優勝者的獎勵支出,用於文體活動中必要的夥食補助費。

文體活動獎勵應以精神鼓勵為主、物質激勵為輔。設置獎項的,獎勵範圍不得超過參與人數的三分之二。團體獎勵人均不得超過300元,個人獎勵最高不得超過400元;為增強廣大職工對工會組織的認同感和歸屬感,對不設置獎項的文體活動,可為參與職工發放價值不超過100元的紀念品。

基層工會舉辦文體活動確需購置專用服裝的,每兩年每人限購壹次,標準不得超過600元(含鞋)。外聘的裁判員、評委、教練的勞務費支付標準為每半天不超過400元,其他人員不得領取勞務費。

參加上級工會統壹組織的職工文體活動,可根據活動要求購買壹次服裝,標準不得超過500元(含鞋)。需外聘教練的,勞務費參照基層工會組織的文體活動標準執行。文體活動在工作日期間舉行的,參加人員(包括工作人員)不得領取補助;在節假日期間舉行的,參加人員(包括不超過參加人員10%的工作人員)可按照每半天不超過100元的標準予以補助。

基層工會可組織會員開展職工春節聯歡晚會,可購買適當的幹鮮水果等食品,並可參照不設置獎項的職工文體活動為參演人員發放價值不超過100元的紀念品。

基層工會可以用會員會費組織會員觀看電影、文藝演出和體育比賽等,開展春遊秋遊,為會員購買當地公園年票。會費不足部分可以用工會經費彌補,彌補部分不超過基層工會當年會費收入的三倍。

基層工會組織會員春遊秋遊,應當日往返,不得到有關部門明令禁止的風景名勝區開展春遊秋遊活動。春遊秋遊如有需要,可安排工作餐、開支交通費,不得開支景區門票費、導遊費、補貼費等。

文體活動中開支的夥食補助費,根據活動的特殊需要,每人每天可安排壹次工作餐,工作餐標準不得超過當地差旅費中壹天夥食補助標準的50%,並不得以現金形式發放。

(三)宣傳活動支出。用於基層工會開展重點工作、重大主題和重大節日宣傳活動所需的材料消耗、場地租金、購買服務等方面的支出,用於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勞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經常性宣傳活動方面的支出,用於基層工會開展或參加上級工會舉辦的知識競賽、宣講、演講比賽、展覽等宣傳活動支出。

(四)職工集體福利支出。用於基層工會逢年過節和會員生日、婚喪嫁娶、退休離崗的慰問支出等。

基層工會逢年過節可以向全體會員發放節日慰問品,每位會員年度節日慰問品總額視基層工會經費情況確定,最高不得超過2000元。逢年過節的年節是指國家規定的法定節日(即:元旦、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和國慶節)。節日慰問品原則上為符合中國傳統節日習慣的用品和職工群眾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如普通月餅、粽子、米、面、油、肉、蛋、奶、水果、幹果及日常生活用品等。基層工會可結合實際采取便捷靈活的發放方式,可直接發放慰問品或慰問品領取券,不得發放現金、購物卡、代金券等。

工會會員生日可以發放不超過300元的生日蛋糕等實物慰問品,也可以發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工會會員結婚、符合政策的生育,可以分別給予不超過500元的慰問品;工會會員退休,可以發放不超過1000元的紀念品。

工會會員生病住院,可以給予不超過1000元的慰問金;工會會員去世時,可以給予不超過2000元的慰問金,其直系親屬(限於配偶、父母、子女)去世時,可以給予不超過1000元的慰問金。

基層工會要嚴格界定好會員的身份,凡該會員工資未納入撥繳工會經費總額的,壹律不得向該會員發放集體福利。

(五)其他活動支出。用於工會組織開展的勞動模範和先進職工療休養補貼等其他活動支出。

基層工會可承擔行政委托的組織勞模和先進職工療休養任務,並優先選擇工會療養院和基地開展療休養活動,療休養以康復治療、健康體檢、健康講座、文體活動等為主要形式。休養期間不得安排收費旅遊景點的相關活動,外出參觀原則上不超過休養時間的三分之壹,參觀考察以免費的革命傳統教育基地、先進企業及社區、美麗鄉村、博物館、紀念館為主,將休養活動與愛國主義教育,提升勞模和先進職工素質結合起來。不得跨省活動,原則上住宿地點不變。基層工會可對療休養活動的公雜費等進行適當補貼。

第九條 維權支出是指基層工會用於維護職工權益的支出。包括:勞動關系協調費、勞動保護費、法律援助費、困難職工幫扶費、送溫暖費和其他維權支出。

(壹)勞動關系協調費。用於推進創建勞動關系和諧企業活動、加強勞動爭議調解和隊伍建設、開展勞動合同咨詢活動、集體合同示範文本印制與推廣等方面的支出。

(二)勞動保護費。用於基層工會以促進安全健康生產、保護職工生命安全為宗旨開展群眾性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活動、加強群監員隊伍建設、開展職工心理健康維護等發生的支出。

(三)法律援助費。用於基層工會向職工群眾開展法治宣傳、提供法律咨詢、法律服務等發生的支出。

(四)困難職工幫扶費。用於基層工會對困難職工提供資金和物質幫助等發生的支出。

工會會員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學等原因致困時,基層工會可以根據會員困難情況進行慰問,慰問金額由會員所在單位確定。

(五)送溫暖費。用於基層工會開展春送崗位、夏送清涼、金秋助學和冬送溫暖等活動發生的支出。

(六)其他維權支出。用於基層工會補助職工和會員參加互助互濟保障活動等其他方面的維權支出。

第十條 業務支出是指基層工會培訓工會幹部、加強自身建設以及開展業務工作發生的各項支出。包括:

(壹)培訓費。用於基層工會開展工會幹部和積極分子培訓發生的支出。開支範圍和標準以有關部門制定的培訓費管理辦法執行。

(二)會議費。用於基層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委員會、常委會、經費審查委員會以及其他專業工作會議的各項支出。開支範圍和標準以有關部門制定的會議費管理辦法執行。

(三)專項業務費。用於基層工會開展基層工會組織建設、建家活動、勞模(技能人才)和工匠人才創新工作室、職工創新工作室等創建活動發生的支出,用於基層工會開辦的圖書館、閱覽室和職工書屋等職工文體活動陣地所發生的支出,用於基層工會開展專題調研所發生的支出,用於基層工會開展女職工工作性支出,用於基層工會開展外事活動方面的支出,用於基層工會組織開展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發明創造、崗位練兵、技術比武、技術培訓等勞動和技能競賽活動支出及其獎勵支出。

基層工會開展勞動和技能競賽活動及獎勵支出,由單位行政規定具體事項。

(四)其他業務支出。用於基層工會發放兼職工會幹部補貼(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職工兼任工會幹部的,不得領取兼職補貼)和專職社會化工會工作者補貼,用於經上級批準評選表彰的優秀工會幹部和積極分子的獎勵支出,用於基層工會必要的辦公費、差旅費,用於基層工會支付代理記賬、中介機構審計等購買服務方面的支出。

評選表彰優秀工會幹部和積極分子,表彰人數控制在單位會員總數的10%以內,每人獎品不超過500元。

第十壹條 資本性支出是指基層工會從事工會建設工程、設備工具購置、大型修繕和信息網絡購建而發生的支出。

第十二條 事業支出是指基層工會對獨立核算的附屬事業單位的補助和非獨立核算的附屬事業單位的各項支出。

第十三條 其他支出是指基層工會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項支出。包括:資產盤虧、固定資產處置凈損失、捐贈、贊助等。

第十四條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工會法》的有關規定,基層工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獎勵、補貼由所在單位承擔,基層工會辦公和開展活動必要的設施和活動場所等物質條件由所在單位提供。所在單位保障不足且基層工會經費預算足以保證的前提下,可以用工會經費適當彌補。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十五條 基層工會主席對基層工會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六條 基層工會應根據國家和全國總工會的有關政策規定以及上級工會的要求,制定年度工會工作計劃,依法、真實、完整、合理地編制工會經費年度預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後報上級工會批準。嚴禁無預算、超預算使用工會經費。年度預算原則上壹年調整壹次,調整預算的編制審批程序與預算編制審批程序壹致。

第十七條 基層工會應根據批準的年度預算,積極組織各項收入,合理安排各項支出,並嚴格按照《工會會計制度》的要求,科學設立和登記會計賬簿,準確辦理經費收支核算,定期向工會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基層工會經費年度財務決算需報上級工會審批。

第十八條 基層工會應加強財務管理制度建設,健全完善財務報銷、資產管理、資金使用等內部管理制度。基層工會應依法組織工會經費收入,嚴格控制工會經費支出,各項收支實行工會委員會集體領導下的主席負責制,重大收支須集體研究決定。

第十九條 基層工會應根據自身實際科學設置會計機構、合理配備會計人員,真實、完整、準確、及時反映工會經費收支情況和財務管理狀況。具備條件的基層工會,應當設置會計機構或在有關機構中設置專職會計人員;不具備條件的,由設立工會財務結算中心的鄉鎮(街道)、開發區(工業園區)工會實行集中核算,分戶管理,或者委托本單位財務部門或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或聘請兼職會計人員代理記賬。

第二十條 各單位要規範工會財務管理,嚴格遵守國家和上級工會有關規定,年初要編制工會經費年度預算,經費支出應控制在年度預算範圍內;應嚴格按規定撥繳工會經費,工會會員要辦理入會手續並按時繳納會費(含勞務派遣工等);工會舉辦活動項目要有具體方案和通知;購物發票要寫明具體品名、數量、單價及附購物清單;報銷單據應附上所有參與人員名單,獎金、物品發放要有簽領單,用餐要有用餐人員名單;基層工會舉辦的比賽競賽不可普發安慰獎、鼓勵獎、參與獎,不可對參加上級工會或其他部門舉辦的比賽獲獎人員再發放配套獎;要規範職工春秋遊、勞模和先進職工療休養活動,不得借機組織公款或變相公款旅遊;行政對工會的補助款項列支渠道應符合有關規定,不可將應在行政列支的費用轉到工會賬戶支出,不得超範圍超標準支出工會經費;基層工會應單獨設立工會賬戶,工會經費實行獨立核算。

第二十壹條 各單位職工體檢、職工食堂、職工教育、勞模和先進職工療休養、行政表彰、走訪慰問離退休幹部職工等工作,屬於單位行政的福利費、教育費、商品和服務支出等支出範疇。基層工會可接受行政委托,協助或承辦上述工作,但經費須由行政負擔。

離退休人員的集體福利應在單位行政列支,不得納入基層工會集體福利發放範圍。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省總工會負責對全省工會系統工會經費的收入、支出和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按照“統壹領導、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市級及以下各級工會應加強對本級和下壹級工會經費收支與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下壹級工會應定期向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壹級工會報告財務監督檢查情況。

第二十三條 基層工會應加強對本單位工會經費使用情況的內部會計監督和工會預算執行情況的審查審計監督,依法接受並主動配合國家審計監督。內部會計監督主要對原始憑證的真實性合法性、會計賬簿與財務報告的準確性及時性、財產物資的安全性完整性進行監督,以維護財經紀律的嚴肅性。審查審計監督主要對單位財務收支情況和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查監督。

第二十四條 基層工會應嚴格執行以下規定:

(壹)不準使用工會經費請客送禮。

(二)不準違反工會經費使用規定, 濫發獎金、津貼、補貼。

(三)不準使用工會經費從事高消費性娛樂和健身活動。

(四)不準單位行政利用工會賬戶,違規設立“小金庫”。

(五)不準將工會賬戶並入單位行政賬戶,使工會經費開支失去控制。

(六)不準截留、挪用工會經費。

(七)不準用工會經費參與非法集資活動,或為非法集資活動提供經濟擔保。

(八)不準用工會經費報銷與工會活動無關的費用。

第二十五條 各級工會對監督檢查中發現違反基層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