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5〕51號)第二條規定,除另有規定外,出口商自行或代理出口的貨物,在貨物申報出口並進行銷售財務核算後,可辦理退稅或免征增值稅、消費稅,並將有關憑證報送當地國家稅務局(以下簡稱稅務機關)審批。
本辦法所稱出口商包括對外貿易經營者、無出口資格的生產企業和專門辦理退(免)稅的企業和人員。
上述對外貿易經營者是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其他執業手續,並經商務部及其授權單位授予出口經營資格,從事對外貿易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其中,個人(含外國人)是指註冊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合夥企業。
上述特定退(免)稅企業和人員,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以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的企業和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31號)第二條規定,明確允許下列企業的貨物退(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
(壹)對外承包工程公司為境外承包工程裝運的貨物;
(二)從事對外修理修配業務的企業用於對外修理修配的貨物;
(三)外輪供應公司、外輪供應公司向外輪、遠洋運輸公司銷售並收取外匯的貨物;
(四)國內企業利用國際金融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通過國際招標銷售的機電產品和建築材料;
(五)企業在國內采購並運往國外作為對外投資的貨物。
2.外商投資R&D中心的業務範圍。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於外商投資設立R&D中心有關問題的通知》(外經貿部[2000]218號)規定,R&D中心是從事自然科學及相關科學技術領域的R&D和實驗開發(包括R&D活動的中間試驗)的機構,R&D內容可包括基礎研究、產品應用研究、高技術研究和社會公益研究,R&D科目不包括《外商投資產業目錄》。R&D中心可以轉讓自己的R&D成果,並以委托或聯合開發的形式與國內研究機構合作。R&D中心不包括培訓中心。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3號)規定,對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和技術開發業務以及相關的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基於上述規定,外商投資的R&D中心不屬於出口商,因此出口貨物不享受出口貨物退(免)稅政策。但R&D中心可以轉讓自有R&D成果和出口技術,對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相關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居民企業通過技術出口實現的技術轉讓收入,按照稅法的有關規定,享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