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管理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行政村調換檔案管理人員,須征得鄉(鎮)檔案工作機構的同意。?第十二條 政村檔案包括下列資料:?
(壹) 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等村民自治組織的工作資料;?
(二) 行政區域管理及村誌、村史等歷史沿革資料;?
(三) 經濟發展、建設規劃及合同、小康建設等資料;?
(四) 戶籍管理、計劃生育、民事調解、治安保衛、文教衛生、救災撫恤及公益活動的資料;?
(五) 農業、林業、畜牧業、水產養殖業等生產經營活動、村辦企業及其它單位形成的重要資料;?
(六) 集體財產、財務、招商引資、經貿洽談、出國考察、友好往來等資料;?
(七) 各級領導及上級機關視察、督導本村工作中形成的講話、指示、題詞、錄音、錄像、照片等資料;
(八) 上級機關頒發的有關方針、政策性文件以及需要貫徹執行的文件,上級對本村工作的批復、通報等文件資料;?
(九) 其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件資料。?第十三條 政村檔案的各類資料應於次年3月底前立卷歸檔;財務資料由會計人員在年度終了後立卷保管1年並在跨年後3月底前移交檔案管理人員。?第十四條 政村應根據資料形成的規律和特點,按照下列方式整理:?
(壹) 文書、財務檔案,按“年度-問題”或“問題-年度”分類法整理;?
(二) 科學研究檔案,按課題整理;?
(三) 基本建設檔案,按工程項目整理;?
(四) 產品、設備儀器檔案,按型號整理;?
(五) 戶籍檔案,以戶為單位整理;?
(六) 音像檔案,按載體形式整理。?第十五條 政村應按照國家規定期限保管檔案,並上報鄉(鎮)檔案工作機構備案。?第十六條 政村銷毀檔案,須經鄉(鎮)檔案工作機構批準,並由二名鄉鎮檔案工作人員監督執行。?第十七條 政村應建立檔案利用制度。利用檔案應當辦理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塗改、汙損檔案或拆卷、抽頁;未經批準,不得抄錄、復制檔案。?第十八條 政村對屬於保密和控制使用的新工藝、新材料、名優特產品生產配方等檔案,應按照國家保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控制管理,檔案人員不得擅自提供和
泄露其內容。?第十九條 政村和村民個人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檔案所有者應當妥善保管。?
檔案的出售、贈送、轉讓和交換,以及攜帶、運輸、郵寄出國(境),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第二十條 勵村民將個人所有的檔案資料,包括國家領導人、著名人物的手跡、手稿、信劄日記、照片和歷代有價值的文史資料,向有關檔案館(室)捐贈或寄存。?
捐贈或寄存者可無償利用其捐贈和寄存的檔案資料。其它單位和個人利用村民寄存的檔案資料,須經寄存者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