壞賬損失是指企業未收回的應收賬款和核定為損失的部分。提取壞賬準備的企業也在本科目反映,發生壞賬時直接沖減壞賬準備。不計提壞賬準備的企業,發生壞賬時直接在本科目核算。
企業的壞賬損失應當按照《財政部關於建立健全企業應收賬款管理制度的通知》(財企[2002]513號)的規定確認。壞賬損失及其核算是應收賬款會計的壹個重要方面。顧名思義,壞賬損失是指壞賬造成的損失。所以,要理解壞賬損失及其核算,首先要講什麽是壞賬。
當應收賬款可以被確認為壞賬時,其條件通常由會計準則或制度給出。無論會計準則或制度如何變化,在會計實務中,壞賬的確認應遵循財務報告的基本目標和會計的壹般原則,盡量做到真實、準確、符合單位實際。壹般來說,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應收賬款應確認為壞賬:
1.債務人死亡,以其遺產清償後,不能收回的款項;
2.債務人破產,其破產財產清償後,無法收回的款項;
3.債務人長期不履行償債義務,有充分證據表明無法收回或收回可能性極小的賬款。
以上三個條件每壹個都是充分的,第三個條件需要會計師做出專業判斷。我國現行制度規定,上市公司壞賬損失的決策權在於董事會或股東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