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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後債權債務如何處理?

公司清算後原債權債務怎麽辦?公司如何做好清算工作?壹起來吧。我給妳帶來的?公司清算和債務?,歡迎閱讀!

公司清算的原因。公司清算的原因主要包括:

1.股東會決議解散公司引起的清算。

股東會決議是公司清算的主要原因。《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了解散的原因,主要包括:

(壹)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2)公司業務已經實現或不能實現;

(三)全體股東的同意或者股東會的解散決議;

(四)股東人數不足公司法定人數。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因政府命令解散公司而導致的清算。

政府通常會因為公司違反了國家的法律法規或者損害了社會公眾的利益,公司嚴重違反了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導致社會管理秩序受到嚴重破壞而責令公司解散。

比如公司成立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從事非法活動;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企業逾期未完成汙染治理任務等等。政府責令解散公司的主要形式有:停業、關閉、停產、吊銷營業執照等。

3.公司破產引起的清算。

《公司法》規定,公司因被依法宣告破產而解散。公司破產後,公司財產移交給法院指定的清算組織進行清算。破產清算不同於公司股東會決議和政府命令解散公司引起的清算程序和法律適用,本文不作論述。

二。公司清算程序:

1.成立清算組。

2.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3.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4.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盡事宜,收取公司債權。

5.制定清算計劃。

6.確認並實施清算計劃。

7.提交清算報告。

8.取消註冊。

清算後發現公司資不抵債。怎麽處理?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公司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企業破產法進行破產清算。

公司清算中的債權集合,是指破產企業被宣告破產並清理企業資產後,應當收回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規定,破產企業的債務人和財產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組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企業破產後,作為破產企業債權人的債務人,在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或者看到人民法院的公告後,應當及時清償破產企業的債務或者返還財產。未及時清償且未提出異議的,清算組應當督促其清償。

破產企業債權的清收是清算組壹項非常重要的工作,直接關系到破產企業破產財產的數額和清償能力。因此,為了做好這項工作,清算組應當成立專門的債權催收小組,全面具體負責債權催收工作。其主要任務是:

壹是審核債務人名單,確定破產企業債權;

二、及時發出債務催繳通知,並根據不同情況進行登記;

三、編制債務催收計劃,確定催收方法。債務人接到催款通知後拒不支付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提出異議,申請人民法院裁決;要制定分期或延期結算計劃,應及時督促等。;

四、制定切實可行的債權清收人員責任制,督促其積極工作,按時收回債權。

債權的催收工作艱巨而又非常困難,因此對債權催收人員的身體、專業、思想和法律意識都有較高的要求。即便如此,也要隨時加強教育和監管,防止意外發生。

行政強制解散後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壹、什麽是行政強制解散?

《公司法》第181條第4項規定,公司因營業執照被吊銷、責令關閉或者被依法撤銷而解散,是公司行政強制解散的壹般原因。具體而言,公司行政強制解散是指公司嚴重違反工商、稅收、勞動、市場、環保、資源、特許經營等法律、法規和規章時,工商登記機關和其他行政執法機關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處罰制度。在經營過程中,導致其主體資格終止、業務活動終止並永久退出市場。比如,公司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後停止營業超過六個月的,公司登記機關將吊銷其營業執照,註銷其法人資格。這種解散被稱為強制解散。

二、債權人如何啟動清算程序?

公司被行政機關依法責令解散後,債權人的利益受到極大威脅。為保障債權的實現,自解散之日起65,438+05日內,債權人應當要求公司清償債務。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縣、縣級市、區的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公司清算案件;中級人民法院及地級市以上轄區的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公司清算案件登記。這裏嗎?公司的註冊地在哪裏?指公司主要辦公地點。公司辦公場所所在地不明確的,由其註冊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債權人在清算中應註意的問題

為保證公司順利清算,債權人應申請保全公司財產、公司賬冊和印章。法院收到債權人對公司的強制清算申請後,應當審查是否有公司解散的原因而未成立清算組,或者清算組的成立是否違法,然後審查申請人的資格、申請等實質和形式條件。符合條件的將被錄取。法院受理強制清算案件。同時,將任命清算小組成員。清算組成員可以由下列人員組成: (壹)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二)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三)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中具有相關專業知識和資格的人員。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組成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嚴重損害公司或者債權人利益,或者喪失專業能力或者民事行為能力的,債權人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更換清算組成員。

債權申報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強制清算的期限為六個月,即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清算。法律雖然規定了強制清算的期限壹般為六個月,但也規定了在特殊情況下不能在期限內完成清算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延長期的長短不受法律限制。為了及時實現債權,清算期應盡可能縮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