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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報表披露規定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必須披露定期報告。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壹季度報告和三季度報告。年度報告由上市公司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內編制,中期報告由上市公司在半年結束後的2個月內編制,季度報告由上市公司在會計年度的前三個月和前九個月結束後的30日內編制。定期報告的披露要求是在指定報刊上披露其摘要,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上披露其正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六十六條* * *依照前條規定發出要約的,收購人必須公告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並載明下列事項: (壹)收購人的名稱和住所;(二)收購人的收購決定。(三)被收購上市公司的名稱。(四)收購目的;(五)擬收購股份的詳細名稱和擬收購股份的數額;(六)收購期限、收購價格;(七)收購所需資金數額及資金保證;(八)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公布時,被收購公司持有的股份數占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比例。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上市公司應披露的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所有對投資者的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都應予以披露。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條年度報告應當在每壹會計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完成並披露,中期報告應當在每壹會計年度上半年結束後2個月內完成並披露,季度報告應當在每壹會計年度第三個月和第九個月結束後65,438+0個月內完成並披露。第壹季度季度報告的披露時間不得早於上壹年度年度報告的披露時間。

第二十壹條年度報告應當記載下列內容: (壹)公司基本情況;(二)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3)公司股票、債券的發行及變動情況,報告期末股票、債券總額及股東總數,公司前65,438+00名股東持股情況;(四)持股5%以上的股東、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情況;(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情況、持股變動情況和年薪情況;(六)董事會報告。(7)管理層討論和分析;(八)報告期內發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對公司的影響;(九)財務會計報告和審計報告全文;(十)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