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憑證是指記錄經濟業務發生或完成情況的書面證明,包括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是登記賬簿的依據。會計憑證是記錄經濟信息的載體。
1.漢字大寫數字金額為零、壹、貳、三、肆、伍、陸、柒、捌、玖、拾、佰、仟、萬、億等,壹律用正楷或者行書體書寫。不得任意自造簡化字。
2.大寫金額數字到元為止的,在元之後應當寫整字或者正字。
3.大寫金額數字有角或者分的,末尾不用寫整字或者正字。
4.中文大寫金額數字前應標明"人民幣"字樣,大寫金額數字應緊接"人民幣"字樣填寫,不得留有空白。
5.阿拉伯數字中間有"0"時,中文大寫要寫"零"字,如¥1409.50,應寫成人民幣壹仟肆佰零玖元伍角。
6.阿拉伯數字中間連續有幾個"0"時,中文大寫金額中間可以只寫壹個"零"字,如¥6007.14,應寫成人民幣陸仟零柒元壹角肆分。
按編制程序和用途分類,會計憑證按其編制程序和用途的不同,分為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前者又稱單據,是在經濟業務最初發生之時即行填制的原始書面證明,如銷貨發票、款項收據等。後者又稱記賬憑單,是以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為依據,按照經濟業務的事項的內容加以歸類,並據以確定會計分錄後所填制的會計憑證。它是登入賬簿的直接依據,常用的記賬憑證有收款憑證、付款憑證、轉賬憑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