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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公務員是不可以在外面單位兼職做賬。
《公務員法》第42條規定:“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準,並不得領取兼職報酬。”禁止公務員兼職,是多數實行現代公務員制度的國家的***同規定(《公務員法》第65條規定,政府不得批準下列兼職工作:兼職的種類和範圍需要占用公務員大量精力,以至妨礙了公務員正常履行公務;兼職會與公務員的義務發生矛盾;兼職從事的工作是公務員所屬的行政機關處理或將會處理的事務;兼職會影響到公務員的公正性或不偏不倚;兼職會嚴重限制將來對公務員的任用;兼職會損害公***行政管理的形象等等),但這些規定壹般並不禁止公務員從事學術性、公益性的兼職,但嚴格禁止公務員在營利性組織中擔任兼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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