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第三十九條。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壹條規定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暫停其業務或者予以撤銷。註冊會計師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壹條規定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暫停其業務或者吊銷其註冊會計師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