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農業合作社會計制度
(壹) 為了加強農民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合作社”)會計工作,規範合作社會計核算,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及有關規定,結合合作社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二) 本制度適用於依照《中華人民***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設立並取得法人資格的合作社。 (三) 合作社應根據會計業務需要,設置會計機構,配備會計人員。不具備條件的,可以委托農村經營管理機構或其他代理記賬機構代理記賬、核算。(四) 合作社應按本制度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登記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業務核算。本制度統壹規定了會計科目及編號,便於編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查閱賬目、實行會計電算化。各地主管部門及合作社不得隨意改變或打亂重編。(五) 合作社的會計核算采用權責發生制。會計記賬方法采用借貸記賬法。(六) 合作社應按照本制度規定編制真實、完整的財務會計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及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七) 合作社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本制度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季度和月份,均采用公歷日期確定。會計期末,是指月末、季末和年末。(八) 合作社會計核算應當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前後各期保持壹致,不得隨意變更。會計指標應當口徑壹致、相互可比。(九) 合作社會計核算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填至“分”。(十) 合作社會計記錄的文字應當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壹種民族文字。(十壹) 財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規定職責,對合作社的會計工作進行管理和監督。農村經營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規政策等,對合作社會計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本制度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