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為壞賬的條件如下:
壹、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關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規定,企業確認的無法收回的應收、預付款項,可以作為壞賬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債務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註銷、吊銷營業執照,其清算財產不足清償的;
2、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的;
3、債務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償,且有確鑿證據證明已無力清償債務的;
4、與債務人達成債務重組協議或法院批準破產重整計劃後,無法追償的;
5、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收回的;
6、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根據《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小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減除可回收的金額後確認的無法收回的應收及預付款項,作為壞賬損失:
1、債務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註銷、吊銷營業執照,其清算財產不足清償的;
2、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的;
3、債務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償,且有確鑿證據證明已無力清償債務的;
4、與債務人達成債務重組協議或法院批準破產重整計劃後,無法追償的;
5、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收回的;
6、應收及預付款項的壞賬損失應當於實際發生時計入營業外支出,同時沖減應收及預付款項。
三、根據《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規定,企業應收、預付賬款發生符合壞賬損失條件的,申請壞賬損失稅前扣除,應提供下列相關依據:
1、法院的破產公告和破產清算的清償文件;
2、法院的敗訴判決書、裁決書,或者勝訴但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
3、工商部門的註銷、吊銷證明;
4、政府部門有關撤銷、責令關閉的行政決定文件;
5、公安等有關部門的死亡、失蹤證明;
6、逾期三年以上及已無力清償債務的確鑿證明;
7、與債務人的債務重組協議及其相關證明。
擴展資料:
1、逾期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中,單筆數額較小、不足以彌補清收成本的,由企業作出專項說明,對確實不能收回的部分,認定為損失。
2、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企業有依法催收磋商記錄,確認債務人已資不抵債、連續三年虧損或連續停止經營三年以上的,並能認定三年內沒有任何業務往來,可以認定為損失。
3、按照壞賬損失認定條件、提供證明材料、經主管稅務部門批準,壞賬損失才能予以稅前扣除。
參考資料:
人民政府網-《小企業會計準則》
國家稅務總局-《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