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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退還,會計分錄應該怎麽做?

如果多交稅款是指由於匯算清繳計算錯誤而多交的企業所得稅的:

1、如果該多交而退庫的企業所得稅金額較大的,

借:應交稅金——應交企業所得稅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借:銀行存款

貸:應交稅金——應交企業所得稅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涉及調整2005年提取的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的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

貸:盈余公積——法定公益金

2、如果該多交而退庫的企業所得稅金額較小的,

借:應交稅金——應交企業所得稅

貸:所得稅

借:銀行存款

貸:應交稅金——應交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1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擴展資料

如果多交稅款是指實際交納的所得稅稅款大於匯算清繳計算的應交企業所得稅的部分的:

借:銀行存款

貸:應交稅金——應交企業所得稅

匯算清繳退回的所得稅,沖減所得稅費用,因是小企業會計準則,按未來適用法,轉為本年利潤即可。建議按原來計提繳納的分錄做相反分錄 :

收到退回(註:不是稅收優惠,是匯算清繳)借:現金(或銀存)貸:應交稅費-所得稅(如果是財務軟件,建議涉及到損益科目的,按正常的壹方做負數,即做借方負數)如果妳計提的所得稅是正確的,那麽到這壹步就可以了。

稅前扣除規定與企業實際會計處理關系

(壹)稅法優先原則: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壹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計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壹條規定)

例如,職工福利費的範圍,在財務部和國稅函都有相關的規定且不壹致,而國家稅務總局在稅務答疑時就明確了,在所得稅上按照國稅函的文件處理;在會計處理上按照財政部財通的文件。如果不壹致,就按照稅法的標準。

在實務操作中還壹定要註意稅法優先原則在其他方面的體現,如合同中寫明股權轉讓產生的個人所得稅由個人負擔,但是由對方承擔這部分費用,在實際操作中,如果沒有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務部門還是會找個人承擔責任。

(二)稅法協調原則:對企業依據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並實際在財務會計處理上已確認的支出,凡沒有超過《企業所得稅法》和有關稅收法規規定的稅前扣除範圍和標準的,應按企業實際會計處理確認的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

(三)稅法空白原則:稅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未明確規定的具體扣除項目,在不違反稅前扣除基本原則的前提下,按國家財務、會計規定計算。

例如,關於勞保支出,目前只是規定了具體的扣除明細範圍,但是沒有扣除標準,那麽企業就可以按照國家財務、會計的規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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