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審計與審計的相似之處在於,兩者都要根據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和財經法規對單位的會計資料進行檢查,兩者都具有經濟監督的職能。但兩者有很大的區別,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壹,行為主體不同:會計審計是由會計機構內部指定的人員進行的,而審計是由會計機構以外的專職機構委托的專業人員進行的。
二是實施時間不同:會計稽核壹般在會計憑證入帳前或在憑證、賬簿、報表等會計資料生成過程中進行。可以說,會計審計與會計工作的全過程是同步進行的,而審計工作在現實生活中主要是事後進行的。
三、範圍不同:會計審計的對象是憑證、賬簿、報表等會計資料,而審計的對象不僅限於會計資料,還包括經濟活動中與審計目的有關的壹切資料。
第四,方法不同:會計審計要對所有需要詳細審計的會計數據逐壹進行檢查,而審計主要是在評價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基礎上,對會計數據進行抽樣審計,對主要會計數據進行核實。即使是全面審計,也不可能審核所有的會計數據。
5.目的不同:會計審計的目的是防止會計工作的錯誤和相關人員的舞弊行為,而審計的目的主要是評價和驗證被審計單位的經濟活動。在抽樣審計方法被廣泛使用的時代,審計雖然要關註被審計單位會計數據的錯誤,但並不保證被審計單位的所有錯誤和舞弊都能被發現。
通過以上比較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審計制度是會計機構內部的工作制度,而稽核制度是會計機構外部的專業機構對會計工作進行檢查和評價的制度。防止會計差錯和舞弊是各單位的會計責任,建立完善有效的審計制度是發現差錯、揭露舞弊的重要措施。審計制度是實現會計工作核算和監督職能的必要保證,是加強會計監督的重要環節。它能及時糾正錯誤,發現會計資料中的舞弊行為。單位領導和會計機構負責人要充分認識會計審計工作的重要性,完善會計機構內部監督機制,減少會計差錯,防止舞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