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工資
借:管理費用(管理人員)
(銷售人員的)銷售費用
生產成本(生產人員的直接公司)等。
貸款:應付款-應付款
社會保險費計提時:
借:管理費-社會保險費(單位負擔部分)
貸款:其他應付款-社會保障(單位部分)
發放時借款:應付職工薪酬-應付工資
貸款:銀行存款
其他應付款-代扣個人部分社保
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
實際支付時:
借:管理費用-社保和公積金(單位部分)
其他應付款-社保、公積金(個人部分)
貸款:銀行存款/現金
二、銀行扣在前面,工資發在後面。
繳納社會保障費時:
借:管理費-社會保險費(單位負擔部分)
其他應收款-社會保險費(個人負擔)
貸款:銀行存款
支付工資時:
借:應付工資。
貸款:其他應收款-社會保險費(個人負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六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的年限。
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壹)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
(三)應由公共衛生承擔的;
(4)出國就醫。
依法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醫療費用。第三方無力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方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方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