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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基礎工作標準的適用範圍

《準則》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組織的會計基礎工作,應當遵守本準則的規定。”這是對準則適用範圍的規定,與《會計法》的適用範圍相壹致。

在我國,不同地區、部門之間,不同規模、不同類型的單位之間,會計基礎工作存在壹些差異,有的差異較大,給各單位統壹執行《規範》增加了難度。為了妥善解決這壹問題,《規範》的有關規定盡可能考慮到了不同單位的實際情況;同時在第九十九條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務院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準則的原則,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具體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備案。”目的是允許各地區、各部門在執行標準的基礎上,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對會計基礎工作管理中的有關問題作出具體規定,這也是有效執行標準、增強其適用性的壹個主要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