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合同是指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被保險人在合同規定的期間內死亡或者仍然活著,保險人按照約定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險金的合同。人身保險合同可分為風險保障型人身保險和投資理財型人身保險。風險保障型人壽保險可分為身故保險、生存保險、生死養老保障、年金保險和簡單壽險。投資理財型壽險可分為分紅險、投連險和萬能壽險。
非人壽保險合同:
非壽險原保險合同是指在原保險合同的延長期內,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合同。
原始非人壽保險合同的會計要求
(1)采用壹級法人、分級管理、分步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即實行分級管理,分級核算;各分公司自行計算盈虧,總公司統壹計算盈虧,統壹征收繳納所得稅。[1]
(2)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損益按會計年度結算。采用不上表關賬的方法,按月計算盈虧;固定資產折舊按月計提;期末分別計提直接業務和再保險業務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計提未決賠款準備金和保險保障基金。
(3)實行保險損益核算法。總公司核算的險種有:企業財產保險、家庭財產保險、工程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證保險、機動車輛保險、船舶保險、貨物運輸保險、特殊風險保險、綜合保險、農業保險、壹般附加險、意外傷害保險、健康保險等。各級公司可在不影響上壹級公司規定的再保險核算中險種分類的情況下,進壹步細化再保險核算中的險種,並報上壹級公司備案。
(4)資產減值準備的核算。本公司於每年年度終了,對全部資產進行檢查,根據謹慎性原則合理預測全部資產可能發生的損失,對應收賬款、長期股權投資、持有至到期投資、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貸款、抵債資產、低值易耗品、毀損材料等公司資產可能發生的損失合理計提資產減值準備。
(5)外幣業務的核算。公司實行外匯分賬制。各種外幣業務的外匯收支,憑證、賬簿、報表應按原幣填列。同時按照規定的匯率,將每種貨幣折算成人民幣,將每種外幣折算成美元,編制貨幣折算報告。未在銀行開立賬戶的外幣收支,應當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當日匯率折算成美元。年末,每種貨幣的“貨幣匯兌”科目余額,應分別通過“匯兌損益”科目計算為當期損益。損益結轉後,各種外幣業務的損益應計算為人民幣損失,按結算日匯率進行分配。
2原始非壽險合同的會計特征
與原壽險合同的會計處理相比,原非壽險合同的會計處理有以下四個特點。[1]
(1)保費收入在簽署保單時確認。非壽險的原保險合同在簽訂單個合同時生效,無論是否收到保費,只要保險公司簽發保單,其保費收入的確認就以保單的簽訂日為準。
(2)只會產生手續費。對於原非壽險合同,該公司不僅依靠保險公司員工直接招攬保險業務,還廣泛使用保險代理人爭取保險業務。根據保險監管部門的要求,對於原壽險合同,可能發生手續費和傭金支出;對於非壽險的原保險合同,只能產生手續費;上述手續費和傭金支出不能發生在再保險合同中。
(3)不涉及投保人質押貸款的核算。因為原非壽險合同的保險期限壹般為壹年及以下,期限較短,沒有儲蓄性質和現金價值,無法向投保人提供保單質押貸款。
(4)責任準備金的繳存基礎不同於非壽險的原保險合同業務。例如,原非壽險合同各年度未滿期責任準備金的分配是基於風險責任在保險期間內平均分配的假設,與時間成正比,采用分數計提比例法;未決賠款準備金的數字是根據以往的統計數據、理賠經驗或未來趨勢,按照案例法或統計模型估算的;而原壽險合同的責任準備金需要專門的精算師進行精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