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包括:土地管理部門將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給土地使用者,按規定向受讓人收取土地價款;通過行政劃撥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未經出讓程序,出租、轉讓、抵押、折價入股、投資、聯建等辦法處置土地使用權的,按本規定足額補交土地出讓價款;土地出讓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續期而繳納的土地出讓續期價款。
土地使用租金是指原通過行政劃撥獲得土地使用權的使用者,未經出讓程序而出租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或其它附著物獲取收益的行為,經土地管理部門核準,允許短期出租者,按規定標準繳納的土地使用租金。第四條 土地出讓價款由成本費用和出讓凈收入組成。成本費用是指土地統征、預征和出讓過程中所必需發生的支出。征用耕地的,主要是征地過程中的征地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附著物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和基本農田建設基金、新菜地建設基金、耕地占用稅、農轉非基金等費用,進行土地開發的,還包括開發的成本;城鎮國有土地出讓主要是地面建築拆、搬遷費。出讓凈收入是土地出讓價款扣除成本費用後的余額。本省境內土地出讓最低限價由省土地局會同省財政廳管理制定。
本省境內禁止低於最低限價出讓土地。第五條 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入股、投資、聯建的,必須補交土地出讓金。補交標準由當地土地管理部門按標定地價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五十收取,最低不得低於標定地價的百分之四十。經當地土地管理部門核準,允許原劃撥土地使用權短期出租者,應到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出租批準手續繳納土地使用租金。其計收標準以當地土地管理部門評估的年出讓標定地價為基礎,再乘以1.2至1.4的系數征收。連續二個月未交土地使用租金的,由土地管理部門吊銷其土地使用權出租證書,加倍收繳土地使用租金。第六條 國有土地有償出讓收入由財政部門統壹負責征收管理。委托同級土地管理部門代收代繳,未經批準其他任何單位不得代征。第七條 直接組織國有土地有償出讓收入的市、縣財政部門設立“土地出讓金財政專戶”,用於土地有償出讓收入的專項儲存和清算,有償出讓中的有關費用(成本),清算核撥有關費用的凈收入按省規定的分成比例分別交入各級金庫,納入預算管理。把凈收入納入預算以外的,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預算法》予以處理。第八條 土地出讓金的具體征繳程序按財政部、國家土地管理局《關於加強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綜字〔1995〕10號)有關規定執行。土地使用租金的具體征繳程序也比照財綜字〔1995〕10號文件辦理。收繳的租金收入為國有土地有償出讓凈收入的壹部分,直接上交“財政專戶”。第九條 國有土地有償出讓凈收入的分配比例:省財政20%,地(市)財政10%,70%留歸取得收入的縣級財政。第十條 土地管理部門在收取土地有償出讓收入時,必須使用省財政廳統壹印制的國有土地有償出讓收入票據和國有土地使用租金專用繳款票據。該票據為國土收入付方、收方唯壹合法的會計憑證。第十壹條 上繳預算的國有土地有償出讓凈收入,由各級人民政府統壹安排,主要用於城市建設、土地開發。年終有余可以結轉下年使用。第十二條 代征部門的征收業務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同時實行年度目標征收責任考核辦法,具體年度征收目標由同級財政部門核定,以各代征單位實際繳入本級金庫數為基數從各級預算中計撥。完成年度征收目標任務,按8%撥付,超額完成目標任務,其超目標收入部分按每超10%增加2%的比例撥付,但增撥的最高比例不超過10%。未完成年度征收目標任務,按每欠收10%,征收業務費扣減1%的比例扣減,但扣減後的撥付比例最低不低於5%。參與組織國土收入並支付相關費用的省、地(市)財政部門,可按實際入庫數的1%計撥業務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