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於政府采購的概念或定義,在各種法律文件如壹些國際協定、專著和政府規章中有各種表述。世貿組織《政府采購協定》將政府采購定義為:“成員國中央政府和次中央政府購買、租賃、擁有購買貨物、服務和工程的選擇權,以及購買和建設公共設施。”在我國,有學者認為“政府采購是壹個政府部門和政府機構或由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其他企事業單位為實現其政府職能和公共利益,使用公共資金獲取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2.有學者認為:“所謂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政黨組織、社會團體和實行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使用財政資金獲取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17]財政部發布的《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的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實行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統稱采購機關)使用財政性資金辦理的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和采購機關以購買、租賃、委托或者雇傭等方式獲取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3.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5月1999+0發布的《關於在國務院各部門、各機關試行政府采購的意見》中指出:“政府采購是政府為日常職能活動或者為社會公眾提供服務,使用財政性資金按照規定的方式和程序向市場購買物資、工程和服務的行為。”雲南省規定的政府采購“是指政府組織統壹采購活動,通過壹定的采購方式,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向市場購買貨物和服務的行為”。
4.上海市政府發布的《政府采購管理辦法》中的政府采購“是指政府(包括國家機關、實行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有關單位)為開展日常政府活動或者向社會公眾提供服務,使用財政性資金,按照確定、規範的方式和程序購買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5.甘肅省規定的政府采購“是指納入省級預算管理的國家機關、政黨組織、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為行使管理職能、開展經營活動和提供公共服務,在財政部門的組織、管理或者監督下,使用財政資金從市場上獲取工程、貨物和服務的行為。”
6.北京市政府規定的政府采購,是指納入本市市級預算管理的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為完成本單位的管理職能或者開展經營活動、提供公共服務,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