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外商投資企業註銷程序
1,董事會通過。
2.投資者(股東)批準
3.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批準
4.成立清算組,清算資產,公告並出具清算報告。
5、稅務(國稅、地稅)登記證註銷。
6、海關、財政和統計部門辦理註銷審批。
7.外匯登記證註銷(外幣和人民幣購匯後匯出,外幣和人民幣賬戶註銷)
8.註銷營業(營業執照)
9.組織機構代碼證的註銷
10,註銷勞動登記證
2.外商投資企業的註銷和清算。
(壹)清算期限
企業清算開始之日,為企業經營期限屆滿之日,或企業審批機關。
企業被批準解散的日期,或者人民法院裁定或者仲裁機構決定終止企業合並的日期。
同壹天。企業清算期自清算之日起,至向企業審批機關提出清算申請時止。
報告日期不得超過180天。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清算期限的,由
清算委員會應在清算期屆滿前5天內向企業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擴展
期限不得超過90天。
(二)清算委員會
自清算之日起15日內,企業董事會至少由三人組織設立。
清算委員會的成員壹般從董事中選出,可以在中國聘用和註冊。
會計師和律師。清算委員會的主要職權是:
1.清理企業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制定清算方案。
2.公告未知債權人,並書面通知已知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企業未清償債務;
4.提出財產評估和計算的依據;
5.繳納所欠稅款;
6.向股東追討未付的款項;
7.清理債權債務;
8.處理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余財產。
9.代表企業應訴和起訴。
(三)清算通知和公告
企業應當自清算之日起7日內書面通知企業審批機關和企業。
主管部門、海關、外匯管理機關、工商登記機關、稅務機關、企業開戶銀行等有關單位,企業有國有資產的,還必須通知國有資產管理部門。
。此外;清算委員會成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已知債權人。
該債權應當自成立之日起60日內在全國性報紙上至少公告兩次,
在當地省級或市級報紙上發布的公告。第壹次公告由清算委員會發布。
自成立之日起10天內發布。
(四)清算財產的分配
企業和中外投資者應當依法分配清算財產,不得任意處置。根據
根據有關法律,清算費用(包括管理、出售和分配)應在財產清算中優先支付。
分攤財產清算所需費用和公告、訴訟、仲裁等費用。之後)
應按以下順序支付。
1.員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
2.國家稅收。
3.其他債務。
企業在支付清算費用和清償全部債務後的剩余財產,按照投資者
實際分配比例;法律、法規、合同、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另外,需要註意的是,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如抵押、質押等。),債權
所有權人對抵押物有優先受償權。此外,如果在清算過程中發現公司財富,
生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由清算委員會向法院申請宣告企業破產,企業有所依靠。
依法宣告破產的,按照破產清算的法律法規辦理。
(5)清算結束。
清算委員會在完成上述財產清算工作後,將制作清算報告,並提交董事會。
確認後,報企業審批機關備案。10自清算報告報送企業審批機關之日起。
日內,清算委員會應分別向稅務機關和海關辦理註銷登記,並在這些
手續辦理完畢後10日內,企業應向工商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移交營業。
執照。同時,企業應在全國性報紙和當地省級或市級報紙上公告。
終止。
三。工商註銷登記提交的材料
1、申請報告(2份)
2.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註銷登記申請書(原件2份)
3.董事會關於企業註銷的決議(原件2份,復印件1份)
4.批準證書2的正本和副本(正本)
5、企業在市級報刊上刊登三次的證明(原件2份,1份)
6、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證明(1份原件和1份復印件)
7.海關出具的納稅證明(1份原件,1份復印件)
8.經董事會和清算委員會候選人確認的清算程序和原則(原件2份,復印件1份)
9.經董事會確認的債權債務清理完畢的報告或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清算組織的文件(1份原件,1份復印件)。
10.《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和副本(正本1,副本1)
11,工商局企業信息卡(LC卡)
12,企業公章
13、代理(經辦)企業註冊信息表
14、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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