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受同壹公司控制的企業合並中,有壹些概念,如買方、購買方、購買方單壹報表、母公司編制的合並報表等。
PPA的評估對象應該描述為買方口徑,而不是母公司編制的合並報表口徑。評估範圍包括被購買方的可辨認資產、負債和或有負債。
會計準則強調“買方”。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並》:“第十三條購買方應當在購買日分配合並成本,並按照本準則第十四條的規定確認被購買方的可辨認資產、負債和或有負債。”
評估指南強調“買方”。財務報告評估指南“第十四條在對企業會計準則實施細則規定的合並對價分配所涉及的業務進行評估時,對應的評估對象應為合並中被購買方的可辨認資產、負債和或有負債,與被購買方企業價值評估的對應對象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