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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發票能否作為本年費用?

我們以常見的兩種跨年發票情況來說:

1、隔年發票

經濟業務發生在2021年,款項支付也在2021年度,但是發票是2022年才開出來的。

2、當年未報銷

發票開具時間是上壹年度,卻因各種原因未能在上壹年做賬,報銷和做賬時間都是在次年的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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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年發票

會計處理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它是以權利和責任的發生來決定收入和費用歸屬期的壹項原則。凡是在本期內已經收到和已經發生或應當負擔的壹切費用,不論其款項是否收到或付出,都作為本期的收入和費用處理;反之,凡不屬於本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在本期收到或付出,也不應作為本期的收入和費用處理。

權責發生制屬於會計要素確認計量方面的要求,它解決收入和費用何時予以確認及確認多少的問題。

業務已經發生,屬於當期應該負擔的費用,就應該計入當期,和發票是否到達,發票能否取得並無必要聯系,發票在會計核算上僅僅是原始憑證的壹種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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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對於上述第壹種跨期發票的情形,因為屬於當期發生的支出,哪怕沒有發票,也應該直接做會計分錄,記入當期費用。